现如今,通过社交软件发起的“抢红包”活动成为大众日常社交中拉近距离、增进情感的重要纽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类钱款转移方式的社交属性与隐蔽性,用以实施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据上海普陀法院消息,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社交软件群“抢红包”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2024年8月,赵某某从钱某某处得知一项可以轻易获利的兼职工作,即在固定的QQ群内抢红包后提现交给钱某某,每转移1万元便可获利200至300元好处费。为了获利,赵某某在明知红包来源系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钱某某要求,利用自己与家人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QQ号,在多个指定QQ群参与“抢红包”行为。
赵某某供述,在这些QQ群内,每天都有不同的人加群发红包,发完即退群,群内成员每次抢的红包都在50元至200元之间,将红包钱款通过提现转账给钱某某后,即可获得相应报酬。而这些红包钱款由钱某某汇总后交至上家,上家则会通过虚拟币交易等方式进一步洗白。
经查,赵某某通过“抢红包”方式获取并转移给钱某某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万余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钱某某明知所抢的“红包”钱款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赵某某、钱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与退赔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最终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与之相对应的上下游犯罪也在不断更新犯罪手法以躲避侦查,其中转移赃款的手法也从最初的银行卡转账逐步拓展至取现金快递、购买实物或储值卡、虚拟货币交易等形式,而本案中利用社交软件“抢红包”转移赃款的方式亦是其中之一。
从本案看,虽然抢红包行为本身是中性行为,但如果在知晓钱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抢红包”为名协助他人将赃款化整为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及资金去向的侦查,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除本案被告人涉及的行为外,下列与“抢红包”洗钱相关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租出售QQ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虽未参与后续抢红包提现行为的,但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明知他人实施“抢红包”形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时,仍配合管理群组、拉人抢红包、提供账号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法官提醒,不要随意出租出售个人QQ、微信账号以及银行卡等,不要因为贪图小利参与违法洗钱活动,注意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切记不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犯罪的帮凶。若发现可疑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