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生效裁判执行、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青海省各级法院共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6883件,保全金额54.34亿元,执行实施类案件平均办案时长较2023年减少19天。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诉讼保全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诉讼保全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旨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在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能够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款逾期股权转让
诉前保全促成调解
2018年,西宁某银行分别与某钾肥公司、某锂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由西宁某银行向某钾肥公司发放贷款19500万元、向某锂业公司发放贷款53000万元,并约定由某控股公司等保证人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4月,西宁某银行发现某钾肥公司、某锂业公司存在还款多次逾期的情况,且担保人某控股公司等存在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后续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债权的问题。为此,西宁某银行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某钾肥公司、某锂业公司或其担保人某控股公司等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万元、5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就上述诉前财产保全以自身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宁某银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收到申请当日作出裁定,分别冻结某钾肥公司、某锂业公司与保全金额相当价值的股权。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委派西宁市综合事项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西宁某银行与某钾肥公司、某锂业公司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随后,西宁某银行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解除冻结措施。
青海高院立案庭庭长钟恩介绍说,该案能够成功诉前调解,得益于诉前保全的强有力保障。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充当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发现贷款人存在逾期情况或担保人存在转让股权等风险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购买虫草拖欠货款
追加保全拍卖房产
2024年5月,扎某向尕某购买虫草。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约定扎某当天先行支付65320元,剩余70万元于同年6月1日前结清。尕某当场向扎某交付虫草,但扎某未依约支付剩余70万元货款。尕某多次催要无果,且怀疑扎某有逃避履行债务的风险,遂向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4020元,随后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扎某名下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尕某又向法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迅速核查财产线索,查封扎某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一套。
随后,扎某主动前往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经法院调解,扎某与尕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提出还款计划。
2024年10月,因扎某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扎某名下被保全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责令扎某于10日内自行腾退迁出房屋。
青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张静说,本案中,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冻结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和相应价值房产,以强制手段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应诉、主动参与调处,快速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保险公司提供保函
助债权人申请保全
青海某建设公司与同德县某建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同德县某建材公司承包青海某建设公司的沥青、水泥等建设材料的供应及加工项目,青海某建设公司给付同德县某建材公司工程价款总计405万元。同德县某建材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青海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足额货款,尚有251250元货款未支付。
2024年9月,同德县某建材公司向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海某建设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同时,同德县某建材公司发现青海某建设公司存在转移资产的情况,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问题,遂向法院申请对青海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51250元资金进行保全,并出具了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函。
法院经审查,认为同德县某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申请当日作出裁定,在保全申请范围内冻结了青海某建设公司的财产。
保全措施实施后,青海某建设公司主动和同德县某建材公司联系,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青海某建设公司及时全额履行了251250元付款义务。同德县某建材公司收款后,于2024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钟恩表示,本案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从申请保全到解除保全,仅用16天就化解纠纷,快速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需提供相应担保,考虑到当事人的担保能力,根据相关规定,保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出具保险公司的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本案中,若同德县某建材公司提供251250元担保资金,可能会对其公司经营带来影响,因此选择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仅需支付500元即可履行担保责任,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保全后账户被冻结
提供反担保可解除
2021年7月,兰州某劳务公司与青海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兰州某劳务公司分包青海某建设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建设。2023年4月,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并就已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后因青海某建设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兰州某劳务公司于2024年10月向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为青海某建设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兰州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某保险公司保单作担保,请求冻结青海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12788.84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兰州某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定,冻结青海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12788.84元。
青海某建设公司因冻结措施,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保函提供反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建设公司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解除对青海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12788.84元的冻结措施。
钟恩表示,当事人在诉前、诉中或者执行前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如果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经营困难等情形,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暂停支付到期债权
依据通知协助执行
宋某与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宋某借给某公司5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仅向宋某支付了利息,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宋某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公司在其债务人青海某甲公司乐都分公司处的商砼款60万元,并提供某财产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协助义务人青海某甲公司暂停支付应给付某公司的商砼款60万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两年)。
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宋某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司法确认。但某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协助义务人某甲公司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全部款项转入法院账户,由法院将款项划拨给宋某。
钟恩介绍说,保全的财产对象可以是被申请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案中,宋某向法院提交了某公司对某甲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线索,法院也依申请裁定协助义务人暂停支付某公司该笔款项,并最终帮助宋某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文/记者 徐鹏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