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并推进行业“减量增质”,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取消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但自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下降至2023年末的179家。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进行了系统全面梳理,主要涉及小贷机构及网络小贷机构两类市场主体。与历史监管文件相比,此次监管文件影响更加深远,其中涉及到助贷/联合贷合作模式及金融APP备案相关细则,将对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跨区域展业等细则待明确
《暂行办法》第六条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此举能够有效提升小贷设立门槛,增强行业服务质量”,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这也意味着,在小贷机构近年来持续清理整顿的当下,结合“退金令”导向,小贷尤其是网络小贷短中期内或将成为存量市场。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强调,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严禁“套壳”、“出借牌照”乱象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指出,“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苏筱芮表示,早前的监管文件均已涵盖“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等内容,但近年来市场滋生小贷牌照“套壳”乱象,故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后续再出现出租出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贷机构或将受到严厉打击。
“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贷公司可能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行为,也是最大限度的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表现”,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也表示。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第二十二条也对放贷资金来源做了约束。
“《暂行办法》对外界最关心的‘杠杆率’进行了明确且统一,对于降低行业风险累积和融资成本,更加专注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和服务效率,有重要意义”,王蓬博指出。
调研测算后设定单户20万、1000万限额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
金融监管总局解释称,设立20万限额主要是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1000万元上限主要是考虑到坚持审慎监管,防范风险,同时对标银行同类贷款定义。
“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此外,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设立上述限额是在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做出的,金融监管总局还表示,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将生产经营类贷款定在1000万,体现了促进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导向。此外,将小贷净资产与贷款余额关联起来,能够有效防范小贷机构无序扩张”,苏筱芮指出。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逾期率偏高,实践中也发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的情况”,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暂行办法》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是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二是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三是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四是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掐断非法贷款APP生存空间,保护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
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今年上半年已有多轮针对金融应用市场的整顿规范,此次监管文件将为鱼龙混杂的贷款APP应用市场带来系统化清理整顿,后续未完成对应报备、备案程序的贷款APP将无法进入市场,从源头掐断非法贷款APP生存空间”,苏筱芮表示, 对于扩大信息披露渠道及内容的要求,也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