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未成年人游戏退费标准出台 明确家长和企业责任划分
第一财经 2024-06-01 15:53

5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该标准是游戏行业首个完整的未成年消费管理规范,可用于未成年人游戏消费退费纠纷解决。

征求意见稿提到,用户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发起投诉或申请退费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核验其身份。核验通过且申请人符合退费标准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按照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将各自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针对此次意见稿,一位游戏企业方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去年四季度互联网协会就征询了不少游戏公司,有多轮的座谈,倾听来自游戏公司的看法和建议。整体来说,意见稿在历史上首次做出了关于游戏退款的一个比例的界定,对责任的划分和退费的比例设置是较为平衡的,作为游戏公司来说也是合理的。

征求意见稿在核心部分提出了有过错相关方的责任比例,涉及监护人和游戏服务提供者。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或未落实充值限额要求,导致用户在实名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超额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

另一方面,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或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的,根据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建议过错方承担责任比例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对于30%-70%的浮动比例,这其中或许会牵扯到的是渠道服的分成问题。“如果是官服,游戏方一般都可以100%全额退,但如果一些游戏的安装包是渠道服(如小米、OPPO、华为等安卓手机渠道),这些渠道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抽成,在iOS端这个抽成比例是30%,安卓端一些游戏的抽成比例甚至会到70%。”上述企业方人士认为,业内遇到的不少退费问题,的确就只能退到70%,剩下30%可能家长不得不再去和手机厂商、手机应用申诉。

对于家长来说,关乎未成年的游戏消费退费,剩下的30%怎么办?此次意见标准并没有提及,上述企业方人士认为,这可能会是一个漏洞,关于渠道服的退费可能需要在意见稿里或其他立法层面有个妥善的处理,后续这类的家长纠纷可能也不会少,需要将渠道服的退款进一步明确一下。

监护人的责任也同样不可忽视。游戏产业分析师张书乐对第一财经表示,家庭教育的责任在防沉迷问题中确实占有一定比例,对此进行一定规定,对厘清企业和家庭的责任边界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现阶段的标准更多是导向性的,具体到厘清真正责任边界和比例,以及相应的划分难点,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性的划分。但这一标准,也意味着过去防沉迷从单纯的企业责任和技术达标,走向全社会同防同治的新阶段。”张书乐说。

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史上最严防沉迷新规”,此后,未成年人游戏沉迷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但关于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进行游戏消费且产生退费纠纷的时间屡屡发生。5月28日,记者在黑猫投诉输入关键词“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进行搜索,共出现26051条投诉信息,“引导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被多次提到。

中国音像与数字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3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进展报告》显示,学生群体中,32.93%用户会按要求注册账号,32.86%用户则用家长或他人身份注册。

据统计,2023年有35.41%的未成年人偶尔触发身份验证,6.95%用户经常遇到身份验证弹窗。遇到身份验证弹窗后半数未成年人即停止游戏,遇到弹窗后,50.12%用户会停止游戏,21.94%会向家长求助进行身份验证以通过验证。

此次意见稿补充提及了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或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的过错情形。包括监护人提供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提供已完成实名认证的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帮助未成年人通过人脸识别等身份核验机制。以及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存在绕过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的,如未成年人使用爷爷奶奶等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等。另外还包括监护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情形。

具体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限制上,意见稿提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应向未满 8 周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针对 8 周岁以上未满 16 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 50 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200 元;针对 16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 100 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400 元。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意见稿为“团体标准”,一般来说在法律效力上团体标准主要体现为推荐性,并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意见稿中提到,此团体标准适用于指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调解机构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及调解,也可以为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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