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税”垄断案一审宣判。原告消费者方代理律师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苹果税,使得大部分开发者无奈“同品不同价”,把自己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严重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被告主张: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苹果公司并未对所有开发者均收取苹果税,对于小型企业(年总收益低于100万美元)仅收取15%佣金,对免费下载、免费应用内购买等服务商品不收取佣金;收取佣金是行业通行做法,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甚至要低于华为等平台的联合运营费用比例;苹果公司的佣金是对开发者从上架商店获得的经济价值的合理补偿;应用程序数字服务的价格由开发者决定,而非苹果公司。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不存在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王琼飞表示将继续上诉。“我们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我们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所以,我们代表原告宣布,将针对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北京青年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