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 IPO"第一审"来了!
证券时报网 2024-05-12 09:45

上市新规后两地交易所安排上市委审议。

时隔三个月“零上会”后,5月10日深交所公告称,安排深市主板IPO企业马可波罗于16日上会,这是4月30日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资本市场“1+N”配套制度规则后的第一场IPO上市委审核会。当天,上交所也宣布将安排保隆科技可转债项目上会审核。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具体制度完善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同时,IPO企业已陆续更新2023年财务数据,相关审核工作需要继续推进。

交易所人士明确,在保持发行审核常态化同时,进一步强化发行上市审核从严把关,坚决淘汰问题企业,切实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进一步处理好投融资关系,把握好一二级市场平衡。

“430新规”后“第一审”

5月10日交易所安排新一轮IPO上会日期,备受市场关注,主要因为上一次IPO上会时间为2月5日至2月7日,距今已有三个月,是注册制实施以来间隔时间最长的一次。

根据深交所发布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深交所计划于5月16日审核1家深市主板IPO发行上市申请。这是4月30日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以下统称“430新规”)以来的第一场IPO上市委审核。

据了解,“430新规”一大看点在于,交易所提高多个板块的上市财务条件,进一步明确板块定位要求。

此次将要上会的IPO企业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实际上是核准制时代下的IPO项目,早在2022年5月获得证监会受理,后来在去年3月随着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平移至交易所审核。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陶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依次为14.60亿元、13.60亿元、12.40亿元。马可波罗认为,基于其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业绩受行业环境波动影响相对较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同日,上交所亦发布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计划在5月16日审核1家沪市再融资申请,是保隆科技可转债项目。该项目在去年8月已获得上交所受理,于同年11月完成首轮问询答复。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深沪两所召开上市委会议,是落实发行上市新规,持续平稳推进发行上市审核的具体体现。一是近期证监会和交易所陆续出台资本市场“1+N”配套制度规则,其中的发行上市规则修改了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要求,具体制度完善后,平稳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

二是前期多数公司因IPO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而中止审核,日前申报企业陆续提交2023年财务数据,进入恢复审核程序,相关审核工作需要继续依法依规予以推进。

每周IPO上会家数已锐减

随着“430新规”后交易所“第一审”即将启动,未来IPO审核是否会常态化以及常态化是否会对二级市场带来冲击,是投资者关心的话题。

据悉,自去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阶段性收紧IPO节奏相关政策以来(以下统称“827新政”),交易所提请上市委审议的项目数量同比有所减少。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对Wind数据的统计,去年上半年A股市场平均每周有9个IPO项目被安排上会;“827新政”后平均每周仅有4个。而从今年5月10日的深沪交易所安排来看,下周仅只有1个IPO项目上会。从这个角度来看,“827新政”至今的上会节奏安排,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十分有限。

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深沪交易所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在保持发行审核常态化同时,进一步强化发行上市审核从严把关,坚决淘汰问题企业,切实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该人士也明确称,在发行上市审核推进中,也将进一步处理好投融资关系,把握好一二级市场平衡,全链条加强监管,把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多举措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

为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交易所在4月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在板块定位、财务真实性、内控规范性、信息披露质量等核心问题方面,对审核把关机制相关规定进行了针对性地调整优化。

修订主要看点有,监管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同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据悉,《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交易所还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手段。《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并加强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 5 年;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新增规定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的申报间隔期为 6 个月。

此外,《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交易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的,交易所可依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编辑/范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