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小王(化名)主张其花22.3万元定制家具,家具公司交付制作的家具板材与其定制的家具板材不符。经审理,法院认为家具公司未告知消费者私自更换板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应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予以赔偿损失。
小王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小王购买家具,总货款200000元,小王爽快地给付了全部款项。在等待安装过程中,该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与小王在微信群中经常进行沟通,郭某称配置板材为进口板材。
后来小王增加了购买需求,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了某家具公司向小王提供合同内所列的家具,合同金额223000元;同日,郭某向小王发送的报价单显示,材质为“门板进口PE板/某品牌岩板”等。当日,小王给付尾款23000元。
家具安装后,小王发现事情远不如自己想的那么顺利。明明双方约定的板材应该是“门板进口PE板/某品牌岩板”,但某家具公司交付的定制家具却更换了材质。
小王认为,某家具公司交付安装的门板、柜体材质与约定不符,构成欺诈。遂将某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公司承担房屋恢复原状费、艺术漆费用、基层处理费等实际损失。
某家具公司辩称,双方在现场确认了其他不同于报价单中的板材,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图纸中虽未明确板材的具体品牌信息,但根据双方的微信沟通过程及某家具公司向小王发送的报价单,可以认定双方确认的材质主要为某品牌进口板材。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家具公司作为家具定制的专业商家,在主要材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详尽告知或如实阐述,但其并未对明确告知小王材质变化提供相应证据,亦未通过相应价格调整等方式予以体现。某家具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作出的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小王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家具的意思表示,与小王真实意思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家具公司构成欺诈,需退还小王2230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表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定制家具装修已经成为房屋装修的热门趋势。但定制家具服务的发展不应成为欺骗消费者的隐患。商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质量、品质、规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装修建材等商品过程中,需要加强防范意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跟商家明确约定与工程相关的各种信息与细节,比如全屋整体设计图、具体产品尺寸清单的信息以及违约责任等。收货后要认真核对实物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等相符,发现有问题应固定好相关证据。
通讯员 王雯雯 马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