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明确表示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
据悉,评价机制分为首次评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日常评价( 一般主承销商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两大板块。通过首次评价,交易商协会将“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有序引入;通过日常评价,将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机构及时清退,实现队伍的动态调整。
记者注意到,对券商而言,在首次评价中,若想申请承销业务资格,门槛之一需满足分类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要求;若想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硬条件之一需为A类及以上。
截至今年9月,银行间市场的承销商仍然以银行为主,券商占比不到三成。未来会有多少券商晋身新名单,值得持续关注。
首次评价三举措
一直以来,银行间债市是我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交易量最多的板块,承销商在这当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何对承销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成为监管持续探索的课题。
近期,交易商协会完善了承销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发挥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12月4日,交易商协会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下称“首次评价”)。在首次评价机制方面,交易商协会进行了多方面的优化。
一是稳定预期,定期开展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主承销业务和承销业务的首次评价工作。在遴选机制上,参评机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提升评价的客观透明性。
二是聚焦重点,简化首次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承销机构核心能力,精简评价指标,标准明确清晰。具体来看,针对承销业务申请机构,协会主要考察基本资质和市场参与度;针对主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其基本资质、获客能力、流动性提供能力等。
三是运转高效,简化主承销商内部层级。简化地方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主承业务权限管理,不再对主承销商进行A、B分层,主承销商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政策确定。新晋主承销商只要具备一定业务经验,即可独立开展业务。
据了解,首次评价的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参评会员需要在12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日常评价纳入做市情况
除了设立首次评价机制,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健全主承销商执业能力的综合评价,交易商协会还建立了日常评价机制,对主承销商构建动态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12月4日,交易商协会同步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3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的市场评价(下称“日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日常评价的评价对象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交易商协会将于2024年初启动2023年度日常评价工作。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度主承销商日常评价为“试评价”,试评价结果不向全市场发布。
交易商协会指出,此次系统性搭建日常评价指标体系,考察承销机构的业务表现,体现“量质并重”;考察对市场建设的贡献,体现正向激励;考察遵守市场秩序情况,体现市场约束。整体来看,主承销商能力将得到全面反映。
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发挥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交易商协会表示,针对目前主承销商的薄弱环节,将做市、定价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在加分项中对主承销商承销债券的做市情况予以鼓励加分,并将定价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予以扣分,向市场传递清晰的监管导向。
记者注意到,在公示的评分体系中,基本指标分为“业务规模(45分)”“业务质量(55分)”。“业务规模”中考察三个维度,即总量(8分)、结构(20分)、效率(17分);“业务质量”则考察四个维度,即基本履职情况(25分)、发行定价能力(12分)、做市业务情况(10分)、偿付及风险处置(8分)。
另外,设有加分项15分,基于服务市场发展方面。如果券商有参与创新、研究、宣介等作出突出贡献情况,分值上限为10分;业务信息报送质量的分值上限则为5分。扣分项方面,如果存在违规承揽、非市场化发行、对抗自律调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每次扣1分,分值无上限。如果被采取自律措施,也会按次扣分。
对于日常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称,将实现承销机构动态管理。根据评价得分排名进行分档管理,向市场公布分档结果,发挥声誉约束作用。对于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主承销商,按照机制取消主承销商业务资格。
据悉,2023年度主承销商日常评价结果将会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其中,合格档根据日常评价得分高低,分为A、B、C三档。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前30%为A档,后20%为C档,其余为B档。
值得提及的是,交易商协会还设置了“退出机制”,日常评价连续2年划为不合格档的主承销类会员,调整为承销类会员;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期满后调整为承销类会员。
中小券商申请难度不小
当前,银行间债市承销商队伍以银行为主。截至今年9月,承销机构中银行类占比约六成,证券公司占比不足三成。具体来看,主承销商名单中的证券公司有18家,承销商中的证券公司则有20家。
根据上述要求,券商要想开展业务,首先需在首次评价中获得业务资格。协会对“承销业务资格”和“主承销业务资格”设立了两种不同的市场评价标准。
公开标准显示,若券商申请“承销业务资格”,除具备相关业务制度、满足合法合规要求外,还需要近一年度证监会监管评级达到B类及以上;近三年有境内债券承销相关业务经验;上一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持有量达到150亿元。
若券商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则需满足近一年度监管评级达到A类及以上;上一年度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家数达到40家,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金额达到100亿元;上一年度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排名前30位。
根据记者此前从券商分析师处获悉的研究所内部整理的今年券商分类评级信息,当前银行间主承销商名单中,有个别券商已非A类,未来或无法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
一家已上市的中小券商人士表示,尽管公司一直以来是银行间债市的承销商,但仍未能拿下主承销业务资格,“从新规来看,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难度在增加”。
目前,在债券市场承销业务中,头部效应仍然十分明显。记者据Wind数据进行统计发现,今年以来银行间债市承销金额排名前三的券商,合计总承销金额在证券公司中占比四成。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