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夏某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8万元,并处以530.78万元的罚款。
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
据悉,夏某龙为“80后”基金经理,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华夏基金,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系华夏基金的基金从业人员。
而经查明,夏某龙因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基金的未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盘管理,即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等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小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的主协调人,投资小组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分盘,开展日常交易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
而在相关期间内,夏某龙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华夏红利基金第6分盘(以下简称华夏红利6组)和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第1分盘(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运作。因此,夏某龙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具体而言,2019年12月29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具体开展华夏红利6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此外,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具体开展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实际控制他人账户 趋同交易获利超530万元
正由于知悉相关基金的未公开信息,夏某龙有了“可操作”的空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6月,“张某”开立证券账户,2015年4月该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张某”账户开立日至2023年3月期间,账户密码、登记手机号码、三方存管银行卡等均由夏某龙控制并实际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为夏某龙所有并实际使用,证券账户内的交易及银证转账由夏某龙实际操作。
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夏某龙操作“张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华夏红利基金、华夏周期驱动基金账户,与华夏红利6组、华夏周期驱动1组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额8831.70万元,交易获利530.78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河北证监局表示,夏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8万元,并处以530.78万元的罚款。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