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9月4日消息,有网民8月29日留言说,男方重病卧床,想在弥留之际与前妻办理复婚,但又无法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请问婚姻登记处可否为其上门办理?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9月4日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地婚姻登记机关已提供上门服务。
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民政局微信号消息,2022年9月21日上午,吴某峰来到凉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复婚登记,由于吴某峰妻子于某患有重病,身体虚弱,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希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能上门办理。经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得知吴某峰和于某复婚意愿强烈。由于情况特殊,婚姻登记中心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上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因于某在凉城县医院住院治疗,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携带电脑、高拍仪、打印机等设备到县医院按婚姻登记规范流程现场进行了婚姻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北京市民政局2011年曾印发《关于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上门服务的通知》。此外,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也规定: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和高龄老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近亲属可以向残疾人、危重病人或者高龄老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预约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当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备好所需材料,安排至少2名婚姻登记员到约定地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着工作装,佩戴标识。上门服务应当至少有1名当事人成年近亲属在场并见证。为危重病人上门服务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办理过程录制影像资料。
不过,婚姻登记上门办理也曾引发官司。据中国法院网2013年9月消息,重庆一胃癌晚期病人在治疗期间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男方病故,死者的母亲认为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结婚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当时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有效,行政程序瑕疵不属法律规定应撤销婚姻登记情形,且该婚姻登记符合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释法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该案因男方病重行动不便,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其申请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后,由婚姻登记员到病房提供上门服务,符合行政便民原则的要求。虽与婚姻法要求的办理婚姻登记地点不符,但是鉴于男方病重、行动不便,婚姻登记员前往医院办理结婚登记并无不当。(记者 吕新文)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