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诉源治理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野生动物及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居环境权益维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相关内容,反映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
典型案例
依法在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令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经营某五金公司,并将公司产生的1002.1吨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作为鱼塘基围堆放。经查验,该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应当进行特别处理和管控的危险废物。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本案中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予以从业禁止,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监管,防止其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至2021年8月,某检测公司、罗某某等人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对该公司300余份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发现80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66.49万元。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测公司、罗某某等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罗某某等人身为公司主管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测公司为客户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会导致企业的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检测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判处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相应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开展诉源治理守护湿地生态环境
2022年3月,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排放。该汽修厂位于广州市海珠湿地公园附近,容易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协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提前介入,向汽修厂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汽修厂负责人承诺在2022年5月前完成整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该汽修厂的整改承诺反馈给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由该局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后汽修厂搬到新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处理好废气、废水排放问题,提前化解了生态环境受损风险。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执法部门在发现涉湿地环境污染行为后,通过提前介入、向行为人发出有针对性法律风险提示的创新举措,敦促排污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行为,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理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其价值依法严惩
2020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