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员的姬筱曼(化名)在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后,其亲属为她申请工伤认定,被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姬筱曼入职时即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的书面申请,她主动放弃全部社会保险就等于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人社局认定姬筱曼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之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法院认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职工上班途中发生意外
2019年4月,姬筱曼入职该清洁公司,和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具体负责公司统一安排的某一路段的路面保洁任务。
姬筱曼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她问起参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差别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回复,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将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其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与她本人均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省下一大笔钱。
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还介绍,若其出具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公司可每月给职工多发200元,作为社会保险补助。于是,姬筱曼按照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口述的内容,写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公司当月即向她支付了第一笔社保补助。
2020年6月16日早上,姬筱曼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赶到工作地点时,被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倒致当场死亡。
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姬筱曼的丈夫孙某认为其妻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请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姬筱曼早已放弃全部社会保险,其中当然包括放弃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姬筱曼不能也没必要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其很幸运被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亦因其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而归于零。
孙某对此并不认可,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进行调查后,于2021年8月认定姬筱曼作为清洁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孙某收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后,到清洁公司请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60余万元,但被公司拒绝。
此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是否缴纳社保与认定工伤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姬筱曼向清洁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清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清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称,姬筱曼入职后,主动向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亲自写了书面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在她身上的一切后果均应由其本人自负。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赖志凯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