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袁某刚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名,骗得被害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再利用手机卡获取信用卡投递信息、冒领并激活信用卡36张,后通过POS机或刷卡支付等方式套取20名被害人信用卡内的钱款共计69万余元。
在袁某刚实施犯罪过程中,其女友杨某慧明知袁某刚有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仍提供自己表弟的银行卡账户给袁某刚,帮助袁某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后袁某刚使用该账户接收和转移赃款共计16万余元。到案后,袁某刚拒不认罪,亦未交代杨某慧相关涉案情况。
经过检察机关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洗钱犯罪1件1人,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与反洗钱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最终以涉嫌洗钱罪对杨某慧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慧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
第一,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9年12月31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袁某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数额为38万余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仍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从收集盗刷行为的客观证据、是否有其他同案犯等方面引导侦查。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以袁某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数额增至69万余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杨某慧曾根据袁某刚的要求到邮局冒领过挂号信并交给袁某刚,公安机关以杨某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取保候审,但一直未移送。而且,袁某刚使用的一张用于接收及转移赃款的银行卡户主为杨某慧的表弟,杨某慧可能存在洗钱行为。遂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第二,深挖洗钱犯罪监督立案线索。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杨某慧明知袁某刚有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仍在袁某刚的指使下,以被害人的身份到邮局冒领信用卡交给袁某刚。同时核实到杨某慧带其表弟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绑定POS机给袁某刚使用的相关细节。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杨某慧明知袁某刚有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仍然提供资金账户给袁某刚接收和转移赃款,有洗钱犯罪重大嫌疑。2020年8月19日,检察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以洗钱罪对其立案侦查。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杨某慧立案侦查,并于9月15日以杨某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与反洗钱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反洗钱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在一周内就完成了多家银行的取证工作。
案件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在袁某刚拒不交代、亦无法确定杨某慧冒领的是哪张信用卡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杨某慧的具体犯罪数额,不宜以信用卡诈骗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10月14日以杨某慧涉嫌洗钱罪向法院追加起诉,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第一,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深挖洗钱犯罪监督立案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系密切的证人、审查涉案资金的银行记录等多种方式,综合研判有无洗钱犯罪线索,对有成案可能的洗钱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查明相关事实但未及时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立案。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罪行和同案人员的情况,详细梳理核对犯罪嫌疑人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账户,发现银行卡户主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并移交侦查机关查证了其涉嫌洗钱犯罪的事实。
第二,监督立案后要加强引导侦查力度。在审查起诉上游七类犯罪案件时,对参与上游犯罪但无法查明犯罪事实或不符合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对侦查取证有异议或困难的,应及时会商说理,并从证明方向、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等角度引导侦查取证。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将袁某刚的犯罪数额从38万余元追加认定至69万余元,另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了杨某慧参与信用卡诈骗的部分事实,以及取得其提供资金账户参与洗钱的关键证据,并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在无法确定从犯信用卡诈骗具体数额,无法判断信用卡诈骗、洗钱犯罪处罚轻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直接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第三,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侦查提高监督效果。司法机关在查处洗钱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与银行反洗钱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与银行反洗钱部门沟通,帮助侦查机关协调取证事宜,为快速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提供了方便,有力打击了洗钱犯罪,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文/张薇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