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对于社会关注的校园性侵害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经过多年讨论、酝酿和探索,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在各地逐步落地。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教师强制猥亵女学生案时,为了阻断该名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意见,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被告从事教育相关工作。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从业禁止的案件。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提出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规定。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不难看出,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经历了从个案应对到普遍实施的过程,法律保障程度不断提升。《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落实与遵循。查阅相关新闻,可以发现类似要求在很多地方推广展开,为预防校园性侵害违法犯罪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司法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限制有“案底”人员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和机构,是对未成年人必要而切实的保护。尤其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活跃的场所,如果纵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活动,甚至拥有一些管理未成年人的权力,就在无形中为其再度实施性侵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对象范围也在不断完善,让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越来越密。比如,一开始人们更多注意到学校拥有正式编制的教师,因此限制相关人员获得教师资格和从教机会。但是,后来更多人意识到,学校里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实施性侵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而不限于学校的保安、清洁工等临聘人员,因此任何有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岗位都适用于从业限制。此外,除了学校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之责的行业,都应当被纳入从业限制制度之中。
在从业限制的时间年限上,可以发现各地也正逐步从短年限变为长年限,直至“终身禁业”。这并非不给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只要真心悔过,相关人士仍然可以凭借自己的职业技能找到谋生机会。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容不得马虎大意,只要有一丝改善安全的机会,制度之网就有理由织紧织密。随着这项制度的完善与推广,也对存有违法犯罪心思者更严肃的警示,让他们更充分地意识到侵害孩子的法律后果。
实施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经历了地方探索到全国推广的过程。如今,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吸收试点探索的经验,实现全国“一盘棋”,统一限制从业的范围、条件、措施,防止一些人利用地区规定差异“钻空子”。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外籍人员,也要严把职业准入关。
随着实践经验日益丰富,制度不断完善,在校园、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医院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将打造更加安全、严密、妥当的未成年人保护环境,让孩子无忧无虑地成长,让广大家长放心,让社会上关爱未成年人的所有人安心。
文/王钟的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