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购房款、归还房贷、个人理财……疯狂套现207.24万营销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原总经理向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竞聘“上岸”后大肆套取费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生于1977年的向某此前通过公开竞聘,成功上岗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2015年11月3日,经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会会议讨论后,该行行政发文宣布任命向某担任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金融机构处处长职务。
彼时38岁的向某,算得上是银行系统内较为年轻的女性干部。然而仅在任命下发半年后,向某即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套取营销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向某利用全面负责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浦发银行营销费用合计207.25万元。
“曲线”侵吞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浦发银行的报销制度规定,原则上单笔10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应通过银行卡等方式结算,申请报销时应提供签购单、移动支付单等单据。
相关证人表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在营销业务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差旅费等都可以在部门的营销额度中报销,一般情况是依据发票填写报销单据,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系统,经财务核算后发放至业务员个人账户。
而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存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员工名义申请报销,自己审批自己的报销项目,将营销费用作为个人奖励的情况。
为避免套取费用被发现,向某安排金融机构部的报销岗位综合员邓某、刘某二人,对其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获取的不能对应真实支出的发票进行内部审核报销,再由二人将资金转入向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侵吞。
向某本人供述,对采用虚列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名目,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获取的发票,经内部审核报销后套取本单位营销费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向某提出套取的费用中大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少部分属于违反报销规定的公务支出。对于非法侵吞的200余万,向某供述称主要用于支付购房款、归还房贷、个人理财等。
曾被调查谈话却未坦白
由于套取费用的手段并不算“高明”,向某私下套取费用的情况在2018年即被发现。2018年底,浦发银行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线索对向某进行调查谈话,但彼时向洁未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对向某立案调查,并于同月决定对其留置,但因向某怀孕、哺乳而暂缓。
2021年10月19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黄浦区纪委监委消息: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原总经理向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22年1月10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14日后执行逮捕。由于浦发银行系国家出资企业,其党委系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向某是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将构成贪污罪,而不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同时,因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谈话时,向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对其立案调查后才如实供述,法院认为向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但由于到案后,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综合自裁判文书网等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