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指示被告向第三方汇款,也没有收到第三方向我转账的630万元,被告没有还款给我。”“是我指示被告汇款至第三方账户的,确认被告确实已向我还款630万元。”这两段截然矛盾的话,均出自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之口。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在再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原告此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处以十万元顶格罚款。
原告恶意虚假陈述否认630万还款
原告姚某与被告喻某、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广州市某运动用品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主张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息共计3300万元,被告辩称已还清借款本息。
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借款及还款外,喻某提交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向案外人广州市增城全玖装饰工程部(已于2012年7月注销)转账10笔共计5594595.11元。对于该10笔转账,喻某称是根据姚某的指示汇至上述工程部的账户,是归还案涉借款,但未能提供指示或委托的证据;姚某对喻某的该笔还款主张予以否认。
此外,喻某提供10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775000元)的支票《收据》拟证明该笔款项亦是归还案涉借款,但因未能提供《收据》原件,姚某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否认是还款。
因证据不足,增城法院未认定上述两笔争议的款项合计6369595.11元为还款并作出一审判决,喻某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因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院开出10万元顶格罚款原告认罚
在喻某意识到因自身原因导致二审撤诉后,选择了报警处理。面对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姚某显然慌了,承认上述争议的630多万款项是归还案涉借款,并确认工程部收到的款项已全部转至其个人账户。检察机关根据喻某的监督申请,向增城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增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姚某再次确认上述争议的款项为还款。
改口容易,法网难逃,姚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逃不过法律的严惩。据此,增城法院认定原告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构成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程序,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顶格罚款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原告未依法申请复议,现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姚某已于4月15日依法缴纳罚款。
法官陈洪超表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负有真实、完整进行陈述的诉讼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原告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客观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况且,原告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否认还款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