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身负百万债务却送他人房产 法院:撤销赠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3 13:03

男子欠他人劳务费百万余元,却为了孙女上学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赠给儿子,导致无还款能力。6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这对父子间的赠与合同。

2003年至2019年之间,张某为王某提供劳务。2019年7月,二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底前,王某给付张某142万元相关费用。然而,协议签订不久后张某去世。

因王某没有履行《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张某的妻儿朱某和小张将王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由王某支付朱某和小张142万元劳务费及利息。后因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密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2021年4月1日,朱某和小张得知王某在2016年6月30日将其自己名下位于密云某小区的房产无偿赠予其子小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朱某和小张随即以王某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合同》危害其债权实现为由,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审理中,王某称将房屋赠予给小王是因为其孙女已经到了学龄,为了孙女能就近入学,才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不存在恶意,不同意朱某和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密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朱某、小张对王某享有债权,该债权的成立时间早于王某赠与房屋的时间,且经执行债权未得到全面清偿。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其在对外负有债务时处分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前提。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小王,具有使张某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且王某至今未完全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故张某的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因为赠与的房产不可分割,故张的继承人要求撤销对涉诉房屋的赠与,应予支持。据此,密云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及小张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寻朝兰表示,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便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这一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时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保全。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寻朝兰介绍,一是债权人享有合法的金钱债权;二是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处分财产后资不抵债持续至债权人起诉撤销时;四是如果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主观上须有恶意,受益人受益时须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则不需要债务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五是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应对逃避债务、救济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机制,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寻朝兰提示债权人,当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存在不当转移财产行为且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满足上述其他条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在交易活动中要秉持诚信原则按期偿还债务,如果要处分财产的话,也应以不影响个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前提,否则,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可能面临被起诉撤销的法律风险,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及金钱成本。

通讯员 李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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