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锣密鼓,银保监会密集发布新修订的有关险资投资的监管文件。
5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办法》包括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26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办法》。
在资质条件上,《办法》将保险公司应满足的条件中的第六项由“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也对受托机构的资质加以优化完善。
资管新规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发布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办法》中则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包括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对投资标的下达交易指令等;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利润或者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五)利用受托人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混合管理自有资金与受托资金;
(五)挪用受托资金;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八)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九)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十)利用受托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一)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在风险管理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保险公司还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