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转板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创业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上交所表示,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深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
据介绍,深交所发布相关创业板转板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修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应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
三是明确上市年限连续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四是调整保荐要求相关表述。转板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五是调整开盘参考价相关表述。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调整为其在向本所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另外,沪深交易所表示,对于在北交所开市前向相关交易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