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三中院消息,在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崇明是上海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国家级鸟类自然保护区,为迁徙候鸟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全区范围均划定为禁猎区。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朱某某多次在其崇明区自家屋后树林里(禁猎区),使用私藏的气枪射杀野生鸟类。至2019年7月4日警方调查时,在朱某某家中冰箱内查出鸟类死亡个体36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该36只鸟类死体为珠颈斑鸠,系野生鸽形目鸟类,俗称“野鸽子”,属于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2月2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朱某某采用气枪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鸟类,不仅直接对鸟类造成伤害,而且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系统失衡。受损金额(包括受损鸟类的直接损失额10,800元和受损鸟类的恢复费用32,400元)共计人民币43,2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朱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至上海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4320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某在禁猎区猎杀野生鸟类珠颈斑鸠,数量达36只,其肆意猎杀珠颈斑鸠造成上、下游野生动物食物链中断,导致生态失衡,在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在庭审中向社会公开道歉,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猎捕行为的危害性,真切希望社会公众能引以为戒,共同守护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合议庭在宣判后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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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