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官方微信发布“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具体来看,告诫书提到以下几方面:
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团旗、团徽、团歌,中国少先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广告宣传用语。
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严禁在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严禁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严禁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严禁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
严禁擅自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严禁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严禁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严禁利用违法失德艺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严禁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鼓励广告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深入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发挥正向引领作用。
各市场主体要继续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留存证据,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主动减小影响。
告诫书指出,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