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1月28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此前的七章36条,《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共七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在一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征求意见稿》对固定费率加以调整,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处置保险业风险等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要求保险业或特定保险机构另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征求意见稿》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或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但《征求意见稿》新建立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
此前,在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上,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但《征求意见稿》指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拆借利率参考一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确定。
在法律责任上,《征求意见稿》则加以强化。对未按照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除了将进行处罚外,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还可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可对未缴纳基金部分,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一条,即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以及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和移交有关材料的义务,如上述人员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