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安部“团圆行动”的持续开展,诸多拐卖受害家庭团圆。但在“团圆”之后,有关受害家庭的“追诉”和“赔偿”两方面的问题在司法上仍存在一些待明确的答案。
拐卖案件时间跨度长 因过追诉期无法追究人贩子责任
日前,拐卖受害家庭、被拐当事人的妹妹曹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追究当年拐卖了自己哥哥的秦某英刑事责任,之所以向最高检申诉,是因为象山区、桂林市、广西省三级检察院都驳回了曹家的请求,决定对嫌疑人不予批捕,理由均为“追诉期已过”。
曹家的拐卖案发生在1988年,该年1月10日,刚满五个月的曹平被保姆带走失踪。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假名来曹家找保姆工作,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就带着孩子“失踪”了。曹氏夫妇报警后,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一直没找到儿子。
32年以后的2020年5月,公安机关将曹氏夫妇的血样与桂林市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确定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后来,公安机关组织了认亲环节,但曹平与“陌生”的亲生父母毫无感觉。此时的曹平已经32岁,有两个孩子,生活在离桂林市区不远的阳朔县的农村,因为生活环境原因,连高中都没读过。
其“养母”秦某英当年把五个月大的他抱走,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曹家的生活条件中等,完全可以给曹平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但是曹平自己对这些没有什么感觉,他也不想追究“养母”的责任。
可这是曹家心中的痛。尽管曹家并不愿意向外界透露他们心中的痛苦和寻找孩子的艰辛,但他们追责的意愿却很坚决。
“父母受到的苦难虽然多,但说出来也没意思。我们跟哥哥团圆的结果如何,与我们追究保姆秦某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难道我哥哥回来了,人贩子就没有罪了吗?如果我们家里不痛苦,人贩子就应该免于制裁吗?”妹妹曹颖说,哥哥的态度并没有对一家人维权产生过丝毫动摇。
但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不批准对秦某英的逮捕决定。曹氏一家又继续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桂林市检察院和广西省检察院也都维持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而曹平被拐案发生在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期间经历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同时,《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写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曹平被拐时被害人曹氏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该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对于这样的结果,不仅曹氏家人不满意,连网友们也对此义愤填膺。有网友评论说:难道人贩子拐卖儿童只要过了十年,他就没罪了吗?
曹家人认为,对曹平的拐卖案件虽然发生在1988年,但到曹平14周岁的2001年8月11日,犯罪行为一直都处在持续状态,追诉期应该从2001年算起。
追诉时效无法处罚人贩子并非孤案 人大代表曾建议不设追诉期
很多网友都支持曹家人的观点,此前也曾因为追诉时效而无法向人贩子问责的被拐儿童家人吴丽萍也联系到了曹家,他们在网上互动讨论过各自的案件,都认为自己的案件没有过追诉期。
吴丽萍的弟弟吴玉龙是1993年的时候,由其亲生父母送养给了同村的陈某强,当时吴家考虑的是,吴玉龙是超生要罚款,而且自己家条件不太好,陈某强的妻子有文化,家庭条件好,又是同村,对吴玉龙以后有好处。但没想到,陈某强收养吴玉龙后,又有了一个儿子,于是便传出陈某强开始对吴玉龙不好,吴家曾想把吴玉龙接回来,没想到有一天陈某强突然来跟吴家说,吴玉龙上个月被偷走了。
此后,吴玉龙的家人就开始四处寻找。吴玉龙的姐姐吴丽萍当时16岁,一个人走出四川老家的大山,寻找弟弟24年。
2017年,吴丽萍突然接到警方的电话,称玉龙被找到了。姐弟俩后来在央视《等着我》栏目中相认,他们的父母也在现场,一家人抱头痛哭。
在寻找弟弟的过程中,吴丽萍发现陈某强涉嫌将弟弟吴玉龙通过人贩子卖掉,她在24年寻亲过程中,摸到了一整条拐卖弟弟的犯罪链条,吴丽萍希望可以追究这些人贩子的法律责任,吴玉龙也希望能够严惩人贩子。
1993年吴玉龙“被偷”的时候,其亲生父亲吴世禄报过案,但当时警方没有立案,只是给开了一个盖有公安局红章的证明。2012年,吴丽萍寻找弟弟途中向各级公安部门反应,公安部督办该案,此时由古蔺公安局正式立案。
但后来,吴丽萍姐弟团聚,打算追究人贩子责任的时候,警方却告诉他们,吴玉龙被拐于1993年,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拐卖人口案件的追诉时效是10年,该案已过追诉期。
吴丽萍觉得这是有关部门的托词,因为她弟弟的案件虽然发生在1993年,终结于2017年,但该案是2012年立案的,并没有过追诉期。
“拐卖人口给我家带来的伤害是终生的,为什么在追溯期内才能够惩治他。”吴丽萍觉得这很不公平。为此,她一直都在向有关部分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
拐卖儿童案件破案时间长,往往需要十几年二十几年才能够找到被拐儿童,因此与以上两个案例类似相似的情况在拐卖儿童案中并不罕见。
公益寻亲组织“宝贝回家”的创办人张宝艳曾经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问题进行过建议,希望修改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或者不设诉讼时效。
她认为,由于拐卖犯罪具有特殊性,拐卖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持续性的。被拐孩子生活在买主家里的这段时间,其实还是处于自身权益被侵害之中,对于被拐儿童家庭的侵害更是一直存在着。
“只要被拐妇女儿童没回到亲人的身边,这种侵害就会一直存在,但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人贩子基本上得不到追究。”
“被拐卖的儿童被找回来了,侵害就终止了吗?”吴丽萍甚至认为,拐卖影响了一个家庭和一个人的一生,根本不能用案件的终结来计算。
申军良提民事赔偿一审未获支持 拐卖案鲜少有民事赔偿提出
与被拐儿子申聪团聚一年多的申军良也赞成吴丽萍的观点,虽然现在大儿子申聪回到了他的身边,但拐卖的伤害仍旧困扰着他的家庭。为了寻找儿子,申军良放弃了当年企业管理的工作,从28岁到43岁,如今脱离工作岗位15年的他,找不到工作,还欠了一身外债。他的爱人、申聪的母亲于晓莉曾因为儿子被拐卖而患上精神疾病,两个弟弟也长时间没有父母照料。如今,生活的压力无时无刻不困扰着他和他的家庭。
申聪虽然回到了申军良的身边,但申军良也多少能够感受到,孩子没有在自己身边长大,或多或少的还是有些隔阂,尽管一家人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携手让家庭更好,但无论是申军良夫妇,还是申聪和他的两个弟弟,都付出了很多心血,这些都是拐卖给他们带来的。“拐卖改变了我的一生和我家的命运。如果没有拐卖,我家完全不是这个样子,这个时效是一辈甚至两辈人、三辈人的痛苦。”申军良说。
为此,他向法院提出对人贩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抚慰金480余万元。
在2018年12月28日“申聪案”一审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驳回了申军良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被害人申某至今下落不明,其所受损失情况目前无法查明,因此,被害人申某的父亲申军良、母亲于晓莉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二审的时候,申军良的儿子申聪已经和家人团圆,因此申军良夫妇再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申军良的代理人认为,申军良有权获得民事赔偿,其中申军良寻找儿子申聪和妻子于晓莉治病所产生的费用,均应被纳入到“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畴。
二审的时候,申军良提出了48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其中申军良只有2016年6月以后经律师提醒才保留的寻子路费、住宿费、寻人启事打印费票据。后在201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因为法院告知孩子还没找到,不用提交票据,之后申军良就没有再保留票据。这一年零五个月保留的票据总共金额有205313.9元,其中包括打印寻人启事费89270元,住宿费50274元,生活伙食费42308.5元,交通费13748元,其它9713.4元。这些年每月与案件相关的开销需要12000左右,现案发至今已15年,实际已开支1979999.9元,加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共4813911.9元。
申军良认为民事赔偿能遏制犯罪 专业人士认为应疏通民事赔偿渠道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除了儿童自身的人身自由和被抚养权受到侵犯,父母对于小孩的亲权也明显受到侵犯。《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以监护、抚养为主要内容的亲权,就是重要的一种人身权利。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耽误了工作,并支出了差旅费,在一般侵权案件中,这些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刑法实际上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方式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但仍可支持误工费和寻子的差旅费。孩子亲生父母寻人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司法应当对被拐父母的相应支出予以救济,人贩子应当对被拐儿童的父母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庭审后,至今没有宣判,申军良对于案件结果也一直挂念,他的诉求有两个,第一严惩人贩子,第二赔偿自己的损失。申军良觉得,严惩人贩子和赔偿被害人损失都能够起到打击拐卖的作用,“让人贩子不仅仅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要赔的倾家荡产,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最好的遏制犯罪。”申军良说。
在拐卖人口的案件中,像申军良这样提出民事赔偿的现象非常少见。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一是由于很多人觉得孩子找到了,目的已经达到了,便放弃了索赔;二是考虑到被索赔对象很多时候并没有赔偿能力,就不了了之;还有的孩子被拐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时间太久了,在诉讼程序上非常麻烦。因此,有法律专业人士提出,应疏通向人贩子主张精神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渠道。
此次申诉,曹颖在向最高检申诉时,除了案件材料之外,还写了一封“陈情信”,在信中她提到说:检察官对我说,法律都是滞后的,劝我们应该放弃,但我认为,正是因为法律是滞后的,所以才需要我们检察官有勇气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去积极作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