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报道,郑州近期召开全市学生安全出行综合管理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会上强调,公安交警部门将配合市教育部门、市文明办将接送学生车辆、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学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级、三好学生考核评价范围,引发网友广泛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此举属于“连坐”,有违公平法治原则;也有网友认为,学校门口的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用管孩子来管家长,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
的确,“连坐”当然有效,否则也不会“自古以来”就有管理者实践了。而且,现在的家长基本都爱子心切,一听说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到孩子的考评,比对自己驾照扣分、罚款来得还有效。但是有效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如果手段不够正当、不够科学,哪怕一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后患也是无法估量的。
我们不能只看到交通规范这一个层面的效果,而忽略了这种“连坐”手段对孩子们悄无声息的影响。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学生因为家长交通违规被取消了三好学生考评资格,这势必是要公开说明的,会不会因此对孩子的自尊心造成伤害?家长们犯下的错,又凭什么让他们承担?孩子们能想明白吗?
而所谓三好学生,评定的对象是学生本身,和其家庭成员无关。一个孩子作为学生到底好不好、有多好,还是要看学生自己的日常表现。倘若家长也可以“参与”进来,那最终评定的恐怕已经不是三好学生,而是“三好家庭”或“三好家人”了,这就让评选丢失了初衷。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家长们交通违法,自然有交警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理,也理应限制在交通违法处罚措施的范围内,切入到教育领域,把孩子们也牵扯进来,纯粹是多此一举。直白一点说:连责任主体都被改变了,又怎么谈得上公平合理呢?
再退一步讲,即使不针对学生,单是通过交通法规之外的方式来惩罚交通违规者,也是不合适、不可取的。比如,因为某个人违反了交通法规,除了常规的罚款、扣车、批评教育、拘留外,还将其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资、绩效奖金或荣誉评比挂钩,恐怕就涉嫌过度执法、法外执法了。
也正因此,这条看似治理违法乱象的措施,本身也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法治社会的一大要义就是:是谁的责任谁承担,不能搞连坐和替代;是谁的执法权力谁行使,不能超出边界、越俎代庖。具体到这件事上,道理很简单:交警部门没有执法到教育领域的权力,学校也没有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
然而,类似的“连坐执法”思维,近年来并不少。如2018年山东菏泽市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有学校在配合政府部门行动时,将家长驾驶超标电动车与学生的“道德品质分”挂钩;2016年,杭州也出现过家长在校外机动车道黄线内停车,扣班级集体分、影响三好学生考评的报道。这就需要各地交警部门、教育部门等逐渐转变认知,检视自身。
当然,考虑到一些具体的场景,如家长们集中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学校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责任。如果一所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过于混乱,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学校管理水平不足、履职不到位,将其作为文明单位的一个考评因素,还说得过去,但是具体到学生身上,未免有失偏颇了。
或许,可以有的措施是,如建议和敦促学校组织安保人员维持上学、放学阶段的秩序,加强交通执法部门、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协商,学校可以邀请交警来校开展遵守交通法规的普法讲座,组织学生、邀请家长来参加,等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手段有很多种,它们或许不是最见效的,但最起码不“见笑”吧?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