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成,“媒人”收取的介绍费怎么办?
纵观新闻 2021-11-10 23:00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渠某经媒人刘某、史某、侯某介绍相识,2020年农历8月20日,原告与被告渠某见面当天,原告方给被告渠某1100元,分别给被告侯某、刘某即两位介绍人每人200元红包,随后到被告渠某家认门,原告给被告史某即第三位介绍人两个孩子每人200元红包。2020年9月9日去原告家看家,原告方给被告渠某17000元,给被告刘某、史某、侯某每人4000元,给被告方加油费1000元,并由侯某捎回被告渠某未去原告家看家的亲属5000元红包。原告与被告渠某经互相接触了解后,没有结婚的意向。经协商,被告渠某退还原告17000元,退还原告购买的三金,被告史某退还原告媒人费3000元。原告与被告渠某交往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转账。原告与被告渠某婚约未成立,但原告为此支出大量财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渠某返还原告14201元,被告侯某返还原告9200元,被告刘某立即返还原告6600元,判令被告史某返还原告8600元。

典型意义

河南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彩礼范畴,依据彩礼的意图性,除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无条件赠与的物品及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与被告渠某交往过程中向被告转账共计14201元,要求被告返还,结合转款的次数及数额、用途,该部分转账应系双方交往过程中二人的正常花销,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史某、侯某为原告介绍对象并各自收取原告4000元介绍费,结合本地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本地农村大部分适龄青年婚姻还需“媒人”牵线搭桥,且“媒人”为促成一桩婚姻亦需要奔走操劳、费心费神,向“媒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渠某经媒人介绍,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但是被告刘某、史某、侯某作为媒人为促成本案中两人的婚姻也投入了精力,故应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确定二被告需返还的数额。被告史某已经返还原告3000元,故不再予以返还,结合本案相关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刘某、侯某各自返还原告媒人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以各种名目索要彩礼的现象。“高价彩礼”与我国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本意,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弘扬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故促成婚姻成就的过程中,媒人投入了一定的精力,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民间习俗,但如借此以各种名目收取远远高于本地消费习惯的费用,在婚约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应予以返还。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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