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负债累累还破产了,小股东于某没参与过经营管理,也没有领过工资,却被登记为该公司的经理。男子认为这显然会误导他人认为公司经营不善与自己有关,严重侵害其名誉权,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告上法庭。
10月2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卢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于某的身份信息用于工商信息登记,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最终判决卢某向于某书面赔礼道歉。
卢某系某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的小股东,卢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使用于某的姓名进行工商登记,将于某登记为该公司的经理。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注销。
于某诉至法院称,自己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更未担任过该公司经理,也未领取过工资报酬。卢某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其登记成公司经理,侵犯了其姓名权,且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已成为破产公司,卢某的行为显然会误导他人认为公司经营不善与于某经营有关,给于某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其名誉权,故要求卢某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卢某辩称,于某系公司的股东情况属实,卢某未经于某同意将其登记为公司的经理属实,现该公司已破产的情况亦属实。因该公司已经破产并进行注销登记,故于某要求停止侵权变更登记无实现可能,卢某认为案件中所涉事实不足以达到于某所述的对其名誉权造成影响的程度,故不同意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使用于某的身份信息用于某通信公司进行工商信息登记,确已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至于于某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一节,根据现已查明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卢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于某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因公司已注销,故于某请求停止侵权变更工商登记的诉讼已无法实现,故对于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销并不足以免除直接责任人员即卢某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向于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该案提示大家,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尤其是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必要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该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XX用途,他用无效”等字眼,避免被他人违法使用。
通讯员 胡增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