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10月27日上午举行的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李明通报了两起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2021年10月18日16时许,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发现平凉市区群众微信群内有一则“平凉某泡馍馆发现1例新冠阳性病例……”的信息在广泛传播。经查,李某某在听到家人关于“平凉某泡馍馆”有新冠患者密切接触者吃过饭的提醒后,遂擅自编撰“平凉某泡馍馆发现一例新冠阳性病例……”信息在家庭微信群内发布,随后该消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李某某因散布疫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被崆峒公安分局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二:2021年10月24日,临夏州永靖县陈某某、罗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因不满儿子被隔离,便辱骂殴打包村干部张某某。罗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情况。
对拒不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明表示,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应本着对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负责的态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绝不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参与全员核酸检测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地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核酸检测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应检必检”,不漏一人,如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等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