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来啦!
北青社区报大兴版 2021-08-18 09:50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实行一年有余,为全面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大兴区已针对生活垃圾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包括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等行为,并督促整改。

个人未按要求投放 罚款100元

7月以来,大兴区瀛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视频监控、巡查执法和走访调研发现,部分居民在早高峰期间易出现垃圾分类投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于是执法人员加强了对个人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7月29日,执法人员通过战区化工作群了解到,金茂悦小区垃圾投放点存在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现象,现场垃圾分类指导员已对刘某某进行多次警告提醒,其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瀛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该小区巡查执法力度,并于7月31日发现刘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其不愿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下,遂对刘某某做出书面警告。执法人员在后期巡查发现,刘某某依然存在不按规定投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刘某某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100)元整。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容器 罚款9000元

2020年十一期间,某动物园人流量大,游客比较集中,垃圾产生量增多,为规范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10月7日10时30分,榆垡镇执法人员针对垃圾分类问题对某动物园进行专项检查,经查某动物园的经营单位为某公司,某动物园在游览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容器,造成游客垃圾混投现象严重。

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容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整。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罚款1000元

2021年以来,礼贤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2021年4月18日10时00分,综合执法队在检查时发现,礼贤镇河北头村北侧,某生活超市门店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造成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去向不清晰,执法队员已责令该门店改正违法行为。

某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决定。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大兴区城管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据了解,执法人员还将持续开展各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以“普法宣传+服务指导+执法规范”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社会单位、个人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让生活垃圾分类入脑入心见行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成为“新习惯”。

文/ 记者 王武强

编辑/赵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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