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次修订财产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办法。
6月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且2010年进行修订之后,银保监会对其再次修订完善。
《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但其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在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方面,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其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办法》显示,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与2010年修订版相比,《办法》明确了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办法》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此前的管理办法对相关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时仅提及保险行业协会。《办法》除了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外,还提出了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