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网友王某涛在微信群聊中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谩骂,并约定打架。随后,刘某、马某、王某和柴某等四人携带台球杆、木棒、小铁锹等赶往约定地点,而王某涛、董某、王某聪等三人准备好铁锹等作案工具,在约定地点等待。两组人发生斗殴,在殴斗过程中王某涛、董某、王某聪三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这些人中,柴某、王某、马某、董某都是“九零后”,而王某聪和王某涛两个人都是“零零后”,王某聪还是沈阳某学院的在读大学生,王某涛则是大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在读大专生。2021年1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俩大学生被判处缓刑。
微信聊天惹祸,两伙人大打出手
“约架”的其中一伙人都是“九零后”,其中包括1996年出生的柴某,初中文化,是一船厂电焊工。王某,1990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1年出生的马某,小学文化,是大连某公司电焊工。
而“应约打架”的另一伙年轻人中除了董某是“九零后”,其余二人是“零零后”。1997年出生的董某大专文化,是大连一松骨店的服务生。
而2001年出生的王某聪大学在读,是沈阳某学院学生,家住旅顺口区。王某涛2001年出生,目前大专在读,是大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6月29日23时许,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刘某与王某涛在微信群聊中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谩骂,并约定打架。随后,刘某打电话纠集了马某、王某和柴某生,四人携带台球杆、木棒、甩棍、小铁锹等作案工具,乘坐由柴某驾驶的轿车赶往约定地点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西湖嘴公交车终点站附近。
而“应约打架”的另一伙人董某、王某涛、王某聪三人也准备好铁锹等工具在约定的地点等候对方到来。
当夜,刘某、马某、王某和柴某生四人赶到西湖嘴公交车终点站时,见到董某等三人在道边后即下车。
双方见面后,就展开了一番“厮杀”。刘某持铁锹、马某持棒球棍、王某持台球杆、柴某持甩棍与董某、王某涛、王某聪三人斗殴。马某等四人将王某涛、董某、王某聪三人打倒在地后,驾车离开现场。在殴斗过程中,王某涛、董某、王某聪三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2018年8月29日,经法医鉴定,王某聪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一审判决,俩大学生判缓刑
案发后,柴某、王某家属代其赔偿董某、王某涛、王某聪的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并取得谅解。六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柴某、王某、董某、王某聪、王某涛持械聚众斗殴,六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某、柴某、王某、董某、王某聪、王某涛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聪、王某涛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柴某、王某家属代其赔偿受伤人员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董某、王某聪、王某涛已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2020年10月23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某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王某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柴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王某也请求对其改判缓刑,二人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柴某、王某及马某、董某、王某聪、王某涛持械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关于柴某及王某提出的关于量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量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21年1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