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人介绍外籍女朋友为由骗取钱财,雇人冒充外籍客户虚构白酒外销业务进行诈骗……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11年,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20余万元。
以介绍女友为由骗取钱财
2017年6月,被告人蒲某认识了在成都天府新区经营超市的被害人陈某。2017年12月,蒲某以公司经营出了问题为由,向陈某借款6万元。2018年1月,蒲某因无能力偿还陈某借款,遂提出给陈某的儿子周某介绍外籍女友,并安排了一名外籍女子与陈某母子见面。
之后,蒲某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冒充该外籍女子与陈某母子联系,并以家中有事为由,向陈某母子骗取钱财。截至2019年6月,蒲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账户等收到陈某、周某的转款共计100万余元。为打消陈某、周某的疑虑,蒲某又先后通过微信归还了约15.5万元。据统计,蒲某累计给陈某、周某造成经济损失逾84.7万元。
虚构白酒合同进行诈骗
2018年3月底,蒲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廖某、陈某平。蒲某在无白酒外销渠道的情况下,与廖某、陈某平商量外销白酒事宜。其间,蒲某邀约了一名尼泊尔籍人士陪同与廖某商谈,让廖某相信了这名尼泊尔籍人士是购买白酒的外国客户。2018年5月19日,蒲某以其注册的成都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廖某签订了白酒购销合同。此后,蒲某以招待客户、购买税票等名义,让廖某、陈某平向其支付款项。
为持续骗取财物,蒲某还伪造了一份与外籍商人签订的白酒销售合同。截至2018年9月20日,廖某、陈某平先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共向蒲某支付了53万余元(其中廖某支付10万元部分为现金交付)。2018年10月1日,蒲某出具了欠廖某60万元的欠条以及收到现金、转账共60万元的收条。同时,蒲某还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到廖某转款金额近4万元,同时通过微信向廖某归还9.4万元。蒲某还收到陈某平银行转账金额43万余元。截至案发时,蒲某累计给被害人廖某、陈某平造成损失44万余元。
获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发现被骗后,陈某母子及廖某、陈某平先后向警方报案。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蒲某挡获归案。落网后,蒲某主动交待了其所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个人开支。
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蒲某犯合同诈骗、诈骗两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龙泉驿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陈某向其转账的其中一笔20万余元是个人借款,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对廖某的诈骗金额仅有一两万元,且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蒲某骗取廖某、陈某平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蒲某与廖某、陈某平签订购销合同,但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不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蒲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蒲某认为,其对陈某母子造成的损失为45.5万余元,其余均为借款;廖某、陈某平向其转账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了购销合同,给廖某、陈某平造成的损失仅为37万余元。
近日,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数额有误,遂依法维持龙泉驿区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撤销“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的决定,改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38万余元。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