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向记者介绍了他在此次政协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提案——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提案中,对于编剧被制作方拖欠稿酬并盗用剧本,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等乱象,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公司矛盾频发,影视行业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对此,阎晶明表示,首先是要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其次是要加强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
在他看来,编剧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两点亟需加强保护:一是保障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然而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阎晶明在提案中写道,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创作剧本的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另外,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剧本不满意不会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阎晶明举例说道,特别是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签合同的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对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阎晶明还认为,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也需加强。他介绍,如今在影视行业中抄袭、融梗现象频发,而原创作者维权艰难,即使耗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胜诉,侵权者也往往拒不道歉,且赔偿金额较之侵权者获得的巨大收益也是九牛一毛。这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也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导向,不利于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抄袭剽窃的打击和抵制,净化版权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业界风气,从而鼓励广大作家能够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