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区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及时总结经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暂行规定》指出,收集运输单位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暂行规定》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暂行规定》表示,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拍照留证,并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图片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暂行规定》还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收集运输单位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