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刘某(化名)在送外卖过程中失手将顾客所点的餐食打翻,顾客通过外卖平台申请退款。后刘某因两次被外卖平台作扣钱处理,于是对顾客心生怨念。事发3个多月后,刘某因生活不顺便想杀害顾客后自杀。后刘某对顾客言语挑衅后,用棍子击打该顾客的手臂和头部。在看到顾客头部受伤流血后,刘某自动停止攻击。一审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6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今年30多岁,是四川人。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中旬,刘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失手将被害人许某所点餐食打翻,事后许某通过外卖平台申请退款。次日,刘某找到许某家中理论,许某于是拨打外卖平台电话联系客服处理。刘某因两次被外卖平台作扣钱处理,对许某心生怨念。
2019年4月初,刘某因生活不顺,为泄愤而预谋杀害许某后自杀。2019年4月10日傍晚,刘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伸缩棍、菜刀、扳手等工具到许某家附近伺机作案。当许某下车回家时,刘某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挑衅后,持伸缩棍击打许某手臂,后在被害人与其争夺伸缩棍的过程中,被告人又击打被害人头顶部,在看到许某头部受伤流血后,刘某自动停止攻击,并留在现场被处警的民警抓获。民警从案发现场扣押作案工具伸缩棍1个、菜刀1把及扳手1把。经法医鉴定,许某头部及左上臂的损伤均评为轻微伤。另经司法鉴定,刘某患冲动性人格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刘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他说自己案发时只是想殴打被害人出口气,并不想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其交代想杀死被害人的说法系精神不正常情况下所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其犯有精神病、犯罪中止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量刑过重。
嘉兴中院认为,刘某归案后即供述了作案经过及起因、动机,所供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证实上诉人因被外卖平台扣钱而怀恨并预谋杀害被害人,后携带刀、棍对被害人行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出血后主动中止犯罪的事实,他否认具有杀人动机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嘉兴中院认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刘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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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