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奋战在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家属的蔡某,疫情暴发期间本应以妻子为榜样,用实际行动为抗疫贡献自己的力量,但蔡某却为赚取利益,在明知销售的口罩仅有普通防尘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谎称为“防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达99%”的N95口罩,销往湖北、四川、辽宁、广东、湖州、宁波等多地,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据杭州市余杭区法院4月8日消息,近日,余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该案由余杭法院院长罗鑫担任审判长、余杭检察院检察长陈娟出庭履职。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防病毒口罩紧缺,遂产生销售口罩获利的想法。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被告人蔡某从余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人民币2元至4元每个的价格购买防尘口罩共计75500个,在明知上述口罩不具备防病毒防细菌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虚假宣传是“防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达99%”的N95口罩,并以人民币4.5元至9元每个的价格销售给罗某、骆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实际收到货款55万余元,非法获利35万余元。
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蔡某所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达标(要求过滤效率≥90%,实际检测值分别为6.5%、8.7%、20.1%),均为不合格产品。
庭上,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不当初,恳请法院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蔡某称,他从三人手上买过口罩,只有一人提供的是符合欧洲FFP2标准的正规口罩,另外两人中,余某的口罩外包装盒分蓝色和橙色两种,是某口罩厂生产的,说正月初八之后会去办合格证,并把该口罩厂的营业执照发给了他,杨某的口罩外包装分绿色和黄色两种,不清楚货源出处,并明确跟他说没有合格证,也没有给他发过营业执照。跟他一同看货的人曾翻译了产品的外包装盒,大意是‘防尘口罩,用于花园、车库的清扫和防护’,并特别标明不用于医疗外科、病毒防护,但他却在朋友圈广告宣传的是N95升级版(海外版),发给客户的产品简介也介绍‘对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等。蔡某说,他这么做一是想趁此机会赚点钱,也想着口罩这么紧缺,有口罩总比没口罩要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伙同他人以次充好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此前,余杭检察院曾就蔡某销售伪劣口罩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