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向行驶的两车道高速路上,四川男子邱某醉酒后开着车在高速路上逆向行驶,后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抽血检测,邱某属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10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凌晨,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成温邛高速公路上由成都往邛崃方向的车道上逆向行驶,3时21分许行驶至成温邛高速公路白头段时,邱某驾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陆某驾驶的小轿车左前部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陆某报警后,邱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邱某进行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1.3mg/100ml,经抽血检测,邱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9.3±9.4mg/100ml),邱某属醉酒驾驶。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家属负担了陆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32000元。
庭审中,邱某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陆某在证言中称,事发时候,他开着车从崇州服务区出发沿成温邛高速公路往雅安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对面有辆车开着大灯向他相向行驶过来,他误以为是隔离护栏对面车道的车,驶近后才发现对面的小车是沿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车道逆向行驶过来的。他赶紧往右打方向避让对方小车,但因为距离太近实在避让不及,车的左前部与对方小车左前部发生相撞,出事后车被撞掉了个头停在超车道上,对方小车就停在应急车道上,下车后他闻到对方驾驶员满身酒气,他就报警了并在现场等候警察。
邱某则供述称,事发之前,他跟朋友喝酒,到凌晨1点多的时候大家就散了。当时他喝醉了,也不清楚怎么开的车,怎么上的成温邛高速,直到和别人开的车子相撞的一瞬间才清醒了一点。后来回想起来是与朋友散了后就一个人开车在成都市文家场高速入口上的高速,当时朝邛崃方向开,开到白头段的时候就在高速路上把车子掉头了,当时误以为是在国道上面,掉头朝成都方向走,行驶没多久的时候,就有一辆小轿车跟他撞在一起。下车后发现自己的车子逆向停在应急车道上,对方车子顺向停在中间车道。
法院认为,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单向高速行驶,夜间正常行车的驾驶员难以预料有逆向行驶的车辆且难以及时有效避让,极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邱某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且是逆向行驶,导致发生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以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邱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邱某的辩护人关于邱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但是综合全案事实,前述情节不足以对邱某减轻处罚。
根据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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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