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生活老师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11日向北京青年报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近日,该案在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法院依法驳回该生活老师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9月,陈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到四川省某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一职。2017年1月7日,该职业中学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李某值班负责宿舍管理工作。当天17点,陈某在学校食堂吃过晚餐。2个小时后,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时,陈某向李某提议到不远处的另外一所学校看望陈某的女儿,并可以在路边购买两个手抓饼作为零食。想到花不了多久的时间,二人便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20点30分左右,陈某、李某二人正准备返回该职业学校,还没走多远,一辆电动载客三轮车就撞上了陈某。李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三轮车驾驶人逃逸,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的丈夫、父母及女儿共同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的亲属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的家属不服,又诉至法院,2018年2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陈某的家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而学生上学离开寝室后的时间属于陈某的下班时间,是个人时间,其本人可以自由支配。该校学生20时50分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在8时30分准备回校给下自习学生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人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当日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但陈某、李某擅自离岗一同外出探望陈某的女儿,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据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方露表示,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及空间要素,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距离因素、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天气情况、突发性事件等,进行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本案中,从空间要素看,陈某的路径为探望其在当地另一所中学上学的女儿,并在购买食物后准备返校的途中;从时间要素看,事故发生时,是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的工作时间;从目的因素看,陈某外出是为了探望女儿并购买食物,其返途是为了修补之前的擅自外出行为,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情况;从合理因素看,根据陈某作为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吃住应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其不假外出行为视为上班途中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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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方露 王月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