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家暴可能涉刑罚 民事责任也不可免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21 09:00

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违背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意味着施暴者可以就此免除民事责任。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等后果,将使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就涉及因实施家庭暴力产生的系列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回顾】

小刘与小燕2008年因同事关系相识,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自双方婚后,小刘多次对小燕进行谩骂、殴打。2023年6月,小刘在家里殴打小燕,后被民警查获,派出所遂向小刘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小刘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小刘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2023年12月,小刘在家里再次殴打小燕,造成小燕左尺骨骨折,后被民警查获。2024年8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小刘赔偿小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近2万元。

之后,小燕起诉小刘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且因小刘对小燕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要求在分割双方房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多分,并要求小刘支付其损害赔偿金6万元。小刘辩称不同意离婚,且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亦主张婚生女抚养权,同时因其已受到相应刑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应再次少分财产,且不应给予女方补偿。

【法官说法】

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形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上,《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作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实施家庭暴力位列其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小刘与小燕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小刘对小燕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判处刑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小燕要求与小刘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实施家庭暴力属于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在离婚纠纷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最基本和重要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除需要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有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明确了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具体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因此,如果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作为对该方的不利因素予以考虑。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即使未成年子女本人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并目睹施暴过程也会对其内心造成长久的心理创伤,因而也是家庭暴力的间接受害者,甚至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家庭暴力控制的替代对象。如果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者抚养,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链条。

本案中,考虑到小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羁押,不具备抚养条件,婚生女尚年幼,且婚生女明确表示同意与小燕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令婚生女归小燕直接抚养,小刘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相应抚养费。

因家庭暴力被判处刑罚后并不减免施暴者的民事责任,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原则可同时适用

本案中,小刘辩称其已在刑事程序中受到了相应处罚,针对同一行为不应再受到苛责。但刑事处罚不等于免除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性质独立、互不抵消。而在民事责任中,被施暴者亦可在离婚纠纷中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原则同时主张相应诉请。具体来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其核心是一种侵权责任,即当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如家暴、虐待、遗弃、重婚等)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旨在惩罚过错、抚慰受害人,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计算基础是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的多寡无直接关联。

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原则,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家庭社会职能的考量,它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特定范畴时,向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的子女、女方以及在婚姻破裂中无过错的一方进行倾斜性分配,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前者是“损害赔偿”,后者是“财产多分”,二者性质迥异,从不同维度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庇护,因此,二者同时适用不仅不冲突,反而是现代婚姻法律制度追求实质公平与个案正义的必然要求。

具体到本案,鉴于小刘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且对小燕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过错明显,小燕要求小刘支付其损害赔偿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作为女方、抚养子女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小燕,法院酌情予以了多分。

【法官提示】

家庭应当是温暖的港湾、亲情的归宿,彼此守护、相互包容的共同体,而不是暴力的温床、伤害的场所,恃强凌弱、肆意施暴的角斗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制作笔录、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及时就医并留存好病历、诊断证明、缴费票据、伤情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材料;可向居(村)委会、妇联、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申请禁止施暴、禁止跟踪骚扰、责令迁出住所等保护措施;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张春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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