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听信宣传考取三项证书只为“挂证”赚钱,有人课程还没上完遭遇培训公司注销……为了掌握更多技能,提升自己的能力,“报班”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然而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层出不穷,虚假宣传、半路关门、拒不退费等花样套路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6月26日,北京通州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帮您识别培训报班中的种种“陷阱”。
机构虚假宣传、恶意诱导,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鲁某与某公司签署培训合同,报名项目为EPC项目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师(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高级)、心理咨询师和营养师(职业技能)五项技能证书培训,约定取得证书后由该公司提供“挂证”服务并为鲁某获取相应报酬。其后,鲁某考取三项证书,某公司并未为其提供“挂证”服务,也未支付相应收入。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退还鲁某全额学费23960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某公司虽与鲁某在合同中仅约定考取证书相关内容,并未约定“挂证”及支付报酬,但根据合同签订前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曾承诺为鲁某提供证书挂靠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由此看来,挂靠服务应属于双方合同中的一部分,目前该公司虽为鲁某取得三项证书提供了培训服务,却并未实现证书挂靠及获取报酬的承诺内容,应视为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而且聊天记录中显示,某公司以挂证获取高额报酬为由,诱导鲁某报考相应证书证件,其事先承诺同所签订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公众的情形,因此其对合同未实际履行存在重大责任。
此外,“挂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由于持证者与挂靠企业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
课程还没上完,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周某于2021年与某公司签订执业药师课程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课程费共13800元,约定连续两年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一科退2000元。现周某未能在两年内报名并通过考试,某公司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注销,且注销前未通知周某申报债权。周某主张该公司股东杨某、陈某承担退还培训费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股东退还周某剩余培训费10350元。
法官释法:在本案中,周某未能在两年内报名并通过考试,某公司虽向其提供了部分课程培训服务,但未履行完整的指导报名服务,且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注销,周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6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某公司为周某提供了部分服务,但由于合同中对各项服务内容所占费用情况等均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对于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周某的培训费数额,需结合合同解除原因、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定。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杨某、陈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尚有债权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出具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承诺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在该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销的情形下,周某有权向二股东提出相应主张。
约定报名24小时后一律不退费,合理吗?
武某向一家公司支付5180元,购买情感婚姻咨询师指导课,在下单时自动生成电子协议,约定缴纳费用中85%为培训费,15%为综合服务管理费,如自报名起24小时后,因购课方原因解除培训协议,综合服务管理费均不予退还。后武某主张培训课程、培训证书版本与某公司承诺不一致,要求退还培训费。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武某培训费4662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公司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证书版本内容,亦未就武某所主张课程内容的不一致作出合理说明。
协议中约定,“在乙方报名时起24小时后,因乙方原因解除培训协议,综合服务管理费均不予退还”,该条款系某公司提前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自动生成,并未与武某协商,属格式条款,因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武某主要权利,应属无效。现武某自认所学课程抵扣5-10%的费用,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情抵扣相应费用。
法官提示:在报培训班时,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正视报班培训目的,参加技能培训前,首先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正规平台切实了解证书合规性和“含金量”,对于声称“一把过”、高收益,可能涉及虚假或夸大宣传。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提前查询机构资质、信用情况、经营状态,避开问题机构。注意甄别合同内容,关注重点条款,看清学习期限、课程内容、师资配置等重点内容,关注违约金条款、退费条款等适用情形。最后,要及时留存证据,以备维权的“不时之需”。
通讯员 王丹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