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规则或法律是组成一个社会的成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告诉人们能够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样才有望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对于逾越规则行事者,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决定人们是否遵守规则的因素有很多。譬如,有时候人们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守法,有时候则是出于自己的良知和自律而心甘情愿地遵守规则。不过,当一种规则制定的出发点虽好,但其要求却明显与人们现实的或情感的需求相悖时,不守规则或刻意地规避规则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这时候,即便是如法官等这些适用规则的人,也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方面的例证可以举美国近现代史上的离婚法来说明。
人们希望婚姻中的男女能琴瑟和鸣,生儿育女,互相扶持,携手到白头。在宗教气氛浓厚的国家,有教会的加持,婚姻所承载的道德感与价值观更为浓厚。在美国,天主教徒属于少数,但影响力较大,所以,在殖民时代及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人都认为离婚有违天主教义;对于新教徒而言,他们虽然接受离婚,但也仅仅将其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且认为离婚只是一种必须存在的罪恶。受这些观念的影响,其时的美国离婚率极低。
然而,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许与宗教的诫命,并不能掩盖现实生活中的不幸与不堪。为适应人们对离婚的需求,进入二十世纪后,在美国的许多州,逐渐出现了允许离婚的倾向,只不过其条件显然是比较严苛的,许多州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被准予离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错离婚。
根据乔安娜·L·格罗斯曼与劳伦斯·弗里德曼合著的《围城之内——二十世纪美国的家庭与法律》一书的介绍,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每个承认离婚的州,都将通奸列为可诉离婚的依据,而遗弃与虐待也几乎都被列入其中。有的州还把醉酒、拒绝抚养、吸毒等作为可诉离婚的理由。由于美国采取联邦制,各州的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离婚理由也就五花八门,比如佛罗里达州将“被告习惯性家暴和拥有不受控制的脾气”作为依据之一,而在田纳西州则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怀有恶意地试图以下毒或其他方式谋害另一方性命”,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
在正式的官方法律规定及高等法院法官引述的法律中,都要求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证据。从表面上看,人们要离婚是不容易的,因为在生活中,夫妻双方一般不会刻意地去搜集并保留那些将来可以作为离婚依据的“证据”。不过,现实生活中的离婚却并不难。对于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夫妻来说,早日结束不美满的婚姻生活是其共同的心愿,所以在法庭上夫妻双方会表现得很默契,原告根据法定的理由提出离婚,而其所谓的通奸或虐待则可能是虚假的,被告则对此不提异议,法官则采信了他们编造的“理由”,据此做出离婚的判决,在这里,法院俨然成了“橡皮图章”。立法者在表面上不敢挑战传统的婚姻道德观,而生活中貌合神离的夫妻离婚的实际需求,则使得当事人与法官共谋成为可能。
立法者希望人们过一种稳定的幸福的家庭生活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希望通过严苛的“过错”条件将夫妻“捆绑在一起”的做法也可以理解。那么人们要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获得离婚,就必须采取谎言或伪证的方式,在这里,“守法”实际上变成了对法的规避,人们合起伙来去违法,只能说明这样的法律不敷实用,是法律自身的“矫情”所致。
事实上,为了满足过错离婚中诸如“出轨”“通奸”的条件,在一些地方还催生了一种专门制造出轨事件的“职业人”。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纽约,夫妻为了离婚,只能去编造一些“通奸”的故事,而这些故事情节雷同,甚至在许多案件中连出轨的对象都是同一个人。每一起案件中都会有敲门的情节——服务员拿着毛巾或侍者拿着电报站在门口,然后会冲进一位摄影师拍照,拍照后,女士拿着酬劳消失得无影无踪。照片会在法庭上作为“通奸”的证据展示出来。妻子平静地提交丈夫出轨的证据,丈夫不做任何辩解,法官采信这一符合规定的证据,判决离婚。那位女性就是专为“成离婚夫妻之美”的职业人。
在真实的生活中,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夫妻双方心照不宣地制造符合要求的故事,“金发女郎”为促成他人离婚而“出演”第三者,对这些假证伪证心知肚明的法官,在此时也不再是那么明察秋毫。在这里,大家一起用“违法”的方式“守法”,这并非道德的集体堕落,而是由于法律规则已不敷实用。当只有离婚才更有利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时,不可离婚或过错离婚的规定,就显得机械且缺少同情心。这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以启示,即法律做出的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必须是人们“能够”遵守的,否则,尴尬的就不是不守法的人,而是法律。
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