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出资就能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甚至还会倒给一笔报酬……1月13日,成都市民詹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他“莫名”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并且收到了公司给的部分赔偿,但没想到由于公司欠债被起诉,自己因此背上了30多万元的债务,被限制高消费,成为一名“老赖”。
对此,律师表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偿成为股东或法人代表,可能面临所得的收入会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以及民事上背负公司债务被执行限高并被纳入失信的风险,詹先生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但在撤销登记结果生效前,依然需要承担股东责任。
不出一分钱
“挂靠”公司当股东
“2022年被限制高消费以来,我的银行卡、微信等个人账户被冻结,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就连找工作都受阻碍。”1月13日,成都市民詹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近年来的各种经历,用詹先生的话说,“我把自己活成了一个‘老赖’”,而这一切,只是因为他2020年成为了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
詹先生今年35岁,老家在邛崃一个村庄,大专毕业后在成都工作生活,被执行限制消费令之后,詹先生走上了维权之路,在他看来,自己是无辜的,“(他们)冒用我的签名让我被迫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债务不应该由我来赔偿”。
被当股东?对于这个问题,詹先生坦言对此并非完全不知情,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前,他曾帮助过另一位朋友冯某担任其公司的法人代表,2020年,冯某告诉他有个公司想找个人担任公司股东,无需真实出资只用挂个名字,事成之后有1.5万元的报酬。
“当时是挺心动的,也就通过冯某将我的身份信息发给了对方。”詹先生说,“但后来感觉这个公司可能不靠谱,就没有真正与对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却没想到对方拿到我的身份信息之后,伪造了我的签名将我变成了公司的股东,也并未实际给我1.5万元的报酬”。
随后,詹先生当着记者面电话联系了冯某,冯某表示由于此前两人合作过,有詹先生的身份信息,并在与詹先生沟通后将其身份信息提供给了上述的公司。
收到万元“赔偿金”
却因公司欠债成“老赖”
詹先生告诉记者,他发现自己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是在2021年年底,发现之后他便开始多次向公司属地多个部门寻求帮助,同时也联系上了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
“他(何某)说如果我愿意成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话,愿意一次性赔偿我8万元,否则就赔我5万元。”詹先生边说边向记者展示了当时何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内文显示——“今收到何某首笔现金10000元,剩余70000元于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到本人名下后,按每月2000-3000元支付到指定账户,直到支付完毕为止(本人配合办理此变更业务)。特别备注:如法人(代表)变更不成功,何某需支付剩余40000元。”
签订协议之后,詹先生确实收到了1万元现金,但法人代表变更由于何某自身问题没能成功,“即使如此,他也没有履行合约,将剩余的4万元分批次每个月打到我的指定账户”。
2022年3月,公司由于没能结清欠款被起诉,公司及公司高层被限制高消费,财产被冻结,“由于我是公司唯一股东,需承担公司30多万的债务,但我并无偿还能力,因此成了老赖,这对我的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原本表示会偿还所有欠款的法人代表何某,也在2023年8月与詹先生中断了联系。
公司已不在注册地
多个电话均无法联系
1月13日,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搜索该公司发现,公司法人代表为何某,詹先生100%持股,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被执行了限制消费令,曾有多次包括法人代表、投资人等方面人员的变更信息,涉及案件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有关。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从事居民服务业为主。詹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如今名存实亡,早已不在其注册地址,此前公司主要提供教学培训服务,从北京某科技公司聘请了老师为学生授课,由于没能跟对方结清教学相关费用而被对方起诉,由于公司并无财产可用于赔偿,相关债务由公司股东詹先生承担。
记者根据公司注册预留电话联系该公司,通话显示该号码已停机,公司也不在原注册地址,拨打何某的多个电话也无法接通。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成功联系上该公司。
律师分析
挂名存在风险 可申请撤销登记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偿成为股东或法人代表,但并没有实际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协议违法而无效,所得的收入会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二是可能背负公司债务被执行限高并被纳入失信;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股东或法人,则既可刑事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也可以调取公司工商档案进行笔迹鉴定取证后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衍律师表示,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载有明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及生产经营所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我国公司登记施行“登记对抗主义”,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真实性,以国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根据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显示,詹先生目前确实为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詹先生对股东登记事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但在撤销登记结果生效前,依然需要承担股东责任。
文/闫晓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