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越城区:拆迁安置房票三区内实行跨区使用,推行房产“多证合一”
澎湃新闻 2023-11-06 15:35

11月4日,据公众号“绍兴发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召开越城区房产新政发布会,会议现场发布了《关于优化政策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共计25条房产新政。

在稳定和促进住房消费方面,《通知》提到,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地节奏,积极探索落实远郊区容积率1.0以下土地出让政策,加大2024年度征迁力度。

完善拆迁安置房票政策。在征收奖励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房票的奖励幅度提高至20%,提升房票使用周期与奖励幅度的匹配度,支持越城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票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区范围内实行跨区域使用,满足被征收群体多样化安置需求。

同时,推行生育配套房票政策。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且子女均未成年的家庭,购买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不含安置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房票补贴。

在优化人才供给房票政策上,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依据人才类别分档享受购房优惠,对新引进的博士学历人才,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每人可申请60万元房票补贴;双博士夫妇可免费享受一套人才房或最高150万元房票;对越城区工作的专科、高职学历及以上人才或获得历届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购房可享受越城区房产楼盘最低团购价优惠。

此外,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原限售住房限制政策。

《通知》还提及延续惠民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越城区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的政策,期限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在2022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选择商业按揭贷款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不低于购房户实际支付商业贷款第一年利息额的15%。

优化住房供给方面,《通知》提出,推行房产“多证合一”,属越城区阶段性实施的“70/90”政策的商品房项目清单范围内,在政策出台后家庭成员购房的,实际位置相邻且使用现状为同一套的住房拥有两个或以上不同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单元可合并为一套,进一步释放购房流量。

同时,新出让住宅用地对全装修不作强制性要求,以市场为导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装修需求。

加大信贷金融支持方面,《通知》明确,优化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提升行业营商环境方面,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制定产品上市的营销策略,对团购5套及以上(纯叠排或排屋项目3套及以上)的,可在现有折扣基础上再予以让利5%,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安置房票作适当优惠让利。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优化政策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针对房地产领域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落实惠民、惠企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持续巩固企稳回升态势。全面解除阶段性限制政策,放开市场限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障民生和促进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精准统筹拆迁和土地出让,切实增加购房流量,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地节奏,积极探索落实远郊区容积率1.0以下土地出让政策,加大2024年度征迁力度。新出让土地可优先统筹保障房、人才房布局,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三)完善拆迁安置房票政策。在征收奖励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房票的奖励幅度提高至20%,提升房票使用周期与奖励幅度的匹配度,支持越城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票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区范围内实行跨区域使用,满足被征收群体多样化安置需求。

(四)推行生育配套房票政策。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且子女均未成年的家庭,购买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不含安置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房票补贴。

(五)优化人才供给房票政策。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依据人才类别分档享受购房优惠,对新引进的博士学历人才,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每人可申请60万元房票补贴;双博士夫妇可免费享受一套人才房或最高150万房票;对越城区工作的专科、高职学历及以上人才或获得历届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购房可享受越城区房产楼盘最低团购价优惠。

(六)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原限售住房限制政策。

(七)延续惠民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越城区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的政策,期限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在2022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选择商业按揭贷款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不低于购房户实际支付商业贷款第一年利息额的15%。

(八)降低购房税收负担。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全面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十)探索住房改善路径。鼓励房企联合社会相关机构,积极推动二手房、拆迁房“以旧换新”,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意向购房人存量房的房企,留区部分契税予以一定补贴。

二、优化住房供给

(十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重点推出与新拆迁区域匹配的优质地块,并在土地出让中适时开展试点“第四代”建筑及现房销售模式。对今年取得土地的“双低”房地产项目可降低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

(十二)完善全装修政策。新出让住宅用地对全装修不作强制性要求,以市场为导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装修需求。

(十三)提升居住品质。高质量推进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合理布局邻里中心,加快完整社区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住宅品质提升的需求,从设计端解决房屋质量通病问题,满足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服务需求,严格落实《绍兴市住宅建筑品质提升设计导则》《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

(十四)推行房产“多证合一”。属我区阶段性实施的“70/90”政策的商品房项目清单范围内,在政策出台后家庭成员购房的,实际位置相邻且使用现状为同一套的住房拥有两个或以上不同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单元可合并为一套,进一步释放购房流量。

三、加大信贷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结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优化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十六)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缴存人购买越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公积金贷款购房“认房不认贷”政策,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七)缓解信贷资金困难。支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延(展)期,以缓解资金困难,做到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下调、征信记录不影响;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金融支持政策执行不力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机构考核、约谈和惩戒。

四、提升行业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价格备案制度。在风险可控且落实“保交楼”工作的前提下,严格企业法人管理,可根据市场行情,适度调整备案价。备案价进行分类调控,根据“一项目一策”,实施差异化定价机制。

(十九)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预售模式,优化低容积率房产项目预售证办理,每期预售面积最低可按楼幢申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制定产品上市的营销策略,对团购5套及以上(纯叠排或排屋项目3套及以上)的,可在现有折扣基础上再予以让利5%,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安置房票作适当优惠让利。

(二十)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积极探索推行房地产企业白名单、星级评价等制度,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支持房地产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最高可置换资金监管额度的30%。高风险项目实行政府共管账户监管。

五、全力支持“保交楼”

(二十一)明确属地责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保交楼”工作,项目建设主体要履行好“保交楼”主体责任,相关开发区开发办负责开发区内具体项目“保交楼”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具体项目的保交楼工作,项目所在地镇街要切实承担起保交楼属地责任,定期开展风险项目摸排,制定重点项目实施“一项目一方案”交房专项方案。

(二十二)推进项目竣工备案。对于风险项目(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短期内不具备整体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条件,但已售楼(幢)已逾期交付的,在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建(构)筑物按规划许可图纸实施建设等相应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分期验收,开展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工作。

(二十三)加强纾困资金支持。结合市里百亿房地产稳保基金保供纾困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参与项目纾困,解决项目现金流短缺困境,确保工程不停工,提振市场信心。

(二十四)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困难。对于销售困难、资金紧张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施工企业、供应商等以“工抵房”形式签订付款合同,抵扣本项目工程款,办理网签手续时可凭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抵充房款并允许在两年内撤销1次,缓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保障项目正常建设。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着力正面引导、提振信心。严肃查处恶意炒作、虚假宣传和不实猜测评论等扰乱市场和误导群众行为,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其他

本通知条款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编辑/李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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