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经济补偿?9月19日,湖南高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株洲一女子入职房产公司12年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认为其中10年已超过仲裁时效,有一年已发放,公司应补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告小谢于2009年入职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公司无故调岗等原因,小谢被迫离职。之后,小谢认为,她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小谢于2021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小谢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被告《薪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当年未休年休假者,公司根据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年终奖一并发放”,现原告的工资条以及工资发放流水显示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度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享受了年休假或其向原告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2021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折算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天数为6天(249天÷365天×10天≈6.8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应发月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82.44元。
法官表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可以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其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