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应该自愿还是强制?婚姻自由和配偶知情权之间如何抉择?
南方都市报 2023-06-19 09:31

近日,黑龙江、河南、陕西等多地出台政策,规定若主动参加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随后,“婚检应该自愿还是强制”的话题多次冲上热搜。

婚检有必要吗?我们要推行怎样的婚检?在一场研讨会上,持续30多年的婚检制度也引发了来自宪法、民法、法理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观点交锋。

有学者质疑:“现行的自愿免费婚检实践起不到保证准配偶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作用,也不能对婚姻领域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有效的防御。”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和宪法关于婚姻的理念,是一种对自由的宣誓,最大程度的不干涉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的享有者,也应承担婚姻自由的后果。”

在诸多讨论声音中,“婚姻自由”和“知情权”是被提及最多的两个词。在此背后,是对法律价值位阶的判断:在国家立法中,需要优先考虑哪种价值?在婚姻自由和配偶知情权之间,如何抉择?

婚检有无必要?

19省份地方性法规中列有“强制婚检制度”

“每年81万人通过婚检查出疾病,婚检是有医学意义的。”

“但优生优育等政策应是倡导性的,不能将优生优育作为婚检的基础。”

近日,备案审查领域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暨东吴智库学者沙龙上,最近多次登上热搜的“婚检应该自愿还是强制”这一话题,成为此次学术研讨会上的严肃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显示,每年通过该项医学检查检出的疾病人数就高达81万以上,因此作为一项医学检查措施,婚检是具有自身的医学意义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课题组成员姜钰卓试图通过引述上述数据,说明婚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否需要更进一步,明确为“强制婚检”,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却存在诸多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奥蕾表示,此前强制婚检制度承接的目的是“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就是优生共识。民法典删去了“禁婚疾病”条款,取而代之的是1053条的告知义务条款,这也意味着,立法者认为不能再通过限制婚姻自由来达到优生的目标。

从法律价值位阶判断角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娟补充道,如果把强制性的婚检作为结婚的硬性条件,也就是把母婴健康利益置于婚姻自由之上的,但两个利益其实是可以协调共存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进一步表示,自由是有代价的,享有自由的成年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自由承担责任,国家不应过分干预婚姻自由,代替当事人进行选择或承担责任。对彼此健康状况的知情权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没有介入的必要性。

张翔认为,优生优育等政策应是倡导性的,不能将优生优育作为婚检的基础。强制婚检制度并不具有必要性,现实中只同居而不登记结婚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想要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可以通过青少年性教育等途径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实践中各地也不再强制要求婚检,但《母婴保健法》以及依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中,仍有不少省份保留了“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楠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港澳台地区)中的19个省区市的母婴保健相关地方性法规中依然保留强制婚检制度,6个规定倡导或鼓励性婚检,3个未明确规定婚检制度,还有3个无省级母婴保健的配套立法。

杨晓楠认为,上述法律法规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婚姻登记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而母婴保健立法的执行部门主要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以,虽然大多数省份母婴保健立法规定强制婚检制度,但在实施层面未被有效执行。

南都记者了解到,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在收到公民审查建议后作出答复,给出解决思路。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自愿还是非自愿?

强制婚检背后的法律法规冲突已有20年

对婚检制度的自愿或强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备案审查“一锤定音”后,婚检制度仍有诸多问题待解。如何落实这一备案审查意见,目前尚无具体方案。

婚检,全称婚前医学检查,与普通体检不同的是,婚检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更侧重对传染性、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我国的婚检制度最早可回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1986年原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这是官方文件首次将婚检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加以明确。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强制婚检制度写入行政法规。

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对婚检制度予以确认,再次强化了婚检制度。1995年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这也意味着,《母婴保健法》实施后,我国不再通过地区划分,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完成婚检。

2003年,婚检制度迎来一次引人注目的变革,当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进行”。民政部对此解释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检查没有针对性,婚检中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也成为取消强制婚检的原因之一。

有专家对此解释称,条例未采用原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名称,是刻意淡化了“管理”色彩。

《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仍保留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内容。这也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规范冲突的背景下,有新人甚至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广东珠海的楚楚(化名)与丈夫姜旭(化名)办理结婚时,该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进行婚检,婚后,楚楚才发现姜旭可能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因忍受不了丈夫的发病,楚楚选择离婚。根据母婴保健法,楚楚认为,有关部门应为二人进行强制婚检。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楚楚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多重问题待解

婚检与婚姻登记“脱钩”、婚检结果是否需告知配偶

南都记者关注到,2003年以来,婚检虽然已成为结婚登记前的自愿检查项目,但近年来我国婚检率并不低。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显示,2013年-2019年,全国婚检率维持在52%-62%区间,每年婚检人数都在900万人以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课题组统计,婚检费用在全国平均为260-280元/人,截止到2022年,全国已经有22个省份实施免费婚检,也就是说,每年花费20亿以上的公共财政资金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庞大的婚检数据背后,婚检与婚姻登记机构“脱钩”却成为普遍现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课题组发现,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是在婚姻登记当天,到了婚姻登记大厅后被告知可以进行婚检,如果新人表示愿意接受婚检,那么登记处就会安排新人当天先进行婚检,随后进行婚姻登记。但婚检的结果通常要一个礼拜之后才出来,也就是说婚检结果出来时,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一个多礼拜了。

课题组成员姜钰卓介绍,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被检测出有不适宜婚育的疾病,另一方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证明另一方是“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存在一定难度,导致法官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课题组还发现,在“自愿婚检”模式之下,如果婚检机构发现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权,也不会将结果告知另一方。“这种医学检查的实际功能变成了当事人了解自己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个人体检,不能保障准配偶充分了解对方的检查结果。”姜钰卓称。

自愿婚检模式下,配偶知情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也极易引发纠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此前曾审理的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件中,夫妻结婚三年间,妻子对丈夫身患艾滋病一事毫不知情,丈夫以有药物控制、不会传染为由刻意隐瞒。最终,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松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诉求,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杨晓楠认为,民法典最基本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也就是想保证婚姻合同是一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没有意思上的瑕疵,如果有了意思上的瑕疵,救济方式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有需要,可以对民法典的“重大疾病”进行解释,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分配更有帮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则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自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需要婚检制度的支撑,因为婚检证明是证明婚前是否有隐瞒重大疾病情形的最为直接和可靠的证据。

在程雪阳看来,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国家没有权力进入婚检领域,那么婚检问题应当彻底变成完全由个人自行决定、自己负责的事务,政府无需再继续提供难以保障准配偶知情权的免费婚检服务。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婚检有必要,“免费婚检”政策应当继续实施,当事人应当在婚前完成婚检并双方确认婚检结果。至于婚检完成后是否要结婚,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国家的法律以及政府机关不应干涉。

文/刘嫚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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