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版《条例》共9章68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角度出发,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本次《条例》修订以未成年人为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针对减轻学习负担、学生欺凌防控、预防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修法。《条例》还固化实践经验,推进探索创新,突出北京特色。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新时代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据了解,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88年,历经4次修改,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新的背景和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人民群众有了更高期盼,为了更好实施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持续推进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工作提上重要日程,以高质量标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1月、2023年3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在修法过程中,认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未成年学生、互联网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吸纳并体现在每一个条款中。
从整部《条例》的框架上来看,《条例》首先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提出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等一系列要求。
《条例》突出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在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安全保护等责任;规定了监护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和其他照护人的保护义务。在学校保护部分,重点加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校园安全、心理健康、减轻学习负担、学生欺凌防控等方面要求。引导家校沟通,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社会保护方面,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展、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也有一些义务性的规定,比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住宿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负有报告和保护责任等。
针对未成年人的“触网”行为,《条例》强化网络平台责任,补充网络保护内容。其中,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等;要求网络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制止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倡导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此外,为提升公共服务,压实政府保护责任,《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保障校园内外安全,统筹规划校车配备,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创建,培育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高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构建全链条的监护干预和支持体系。《条例》还规定,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
在司法保护方面,《条例》固化了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一站式综合办案的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院、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帮助。《条例》还对家庭保护失职、校园周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
发现未成年人疑似受侵害应及时报告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暴力伤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其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未经允许不得带手机进课堂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性侵和校园欺凌等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习负担,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学校应当加强在校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面对一些可能的突发事件或伤害事件,《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开展必要的急救、自救等应急培训和演练。
在预防性侵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在防校园欺凌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教职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报告欺凌情况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
学校周边200米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市商务、民政、体育等部门确定并公布。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条例》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或者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应当依法履行从业查询义务;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机制
《条例》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应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产品和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提示在上网服务设施和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普遍通过网络课堂的形式接受培训的现象,《条例》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内容审核规定,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线上直播类培训应当设置合理的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现象,《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