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先生办理了尾号8888的吉祥号码,5年之后,张先生称,他去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时,被告知因为签订了靓号协议,如果转网,将承担违约责任,要交纳20万元的违约金。他于是起诉到法院。4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协助张先生办理号码的携号转网至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张掖分公司的手续。
原告:办理携号转网遭拒 如转网要交20万违约金
张先生诉称,2022年5月,他到被告所在的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手续,被告业务员告知原告签订了靓号协议,如果转网,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原告交纳2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不交纳就不给原告办理携号转网手续。原告与业务员理论说,自己在办号时并没有与被告之间签订任何协议。为此,被告业务员向原告出示了一份不是他亲笔书写的协议书。
张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携号转网手续。庭审中,张先生明确了诉请,要求将该号码协助转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因此,张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名下号码办理携号转网手续。
被告:原告之前是要降资费非转网 靓号是稀缺资源 按规定不能降档
对于张先生的起诉,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辩称,张先生所诉事实不完整。他诉讼前向公司提出的要求是降低资费,并非携号转网。2017年,张先生在被告处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选择的是尾号为8888的吉祥号码,就此原、被告之间以吉祥号码申请表的方式签订了该吉祥号码具体使用规则,使用期间不能降低双方约定的月最低消费,不得办理过户、改名、停机保号业务,因此,公司基于该约定的内容,不同意原告降低资费的要求。
对于原告要求携号转网的诉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发布的网监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的规定,由于原告现使用的手机资费系固移融合以及主副卡的套餐,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明确规定,是不能进行携号转网的情形。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张先生的诉请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张先生从2017年12月至2022年12月,按月消费500元正常使用该号码。张先生使用的该靓号在被告内部属于稀缺资源,通讯行业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使用规则有相应的靓号使用规范,因此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最低消费降档。
法院:携号转网是惠民工程 被告要协助原告办转网手续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9日,经被告鼓楼营业厅业务经理申请,原告张先生作为使用用户,形成“张掖分公司吉祥号码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载明,首次预存话费5000元,月最低消费500元,套餐资费为399元不限量融合套餐。用户使用期间不能降低双方约定的月最低消费,不得办理过户、改名、停机保号业务。欠费停机时间超过相关规定,局方有权收回号码做相应处理。
法院认为,携号转网系国家的惠民工程,电信公司应认真落实。公民有权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本案中,虽张先生对被告提供的吉祥号码申请表中用户本人签名不予认可,经法庭释明,张先生也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张先生实际在被告处办理了该吉祥号码并使用至今,且严格按照申请表上载明的内容预存了首期话费,并使用套餐服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电信合同服务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根据申请表上的承诺信息,原告在使用期间不能降低双方约定的月最低消费,不得办理过户、改名、停机保号业务,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发布的《网监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规定,由于张先生现使用的手机资费系固移融合以及主副卡的套餐,故属于不能进行携号转网的情形。对此,法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就此业务并未签订靓号协议,原告申请办理使用涉案吉祥号码业务,该申请表上载明的承诺信息和备注的约定系格式条款,故被告系格式条款的提供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告知原告优享号码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网监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系行业规范或规章,并非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申请表中约定的承诺及备注条款无效。张先生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携号转网的相关手续,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号码的携号转网至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的手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