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8日,“深入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的北京行动”学术论坛暨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在首都师范大学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活动中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实施后,“依法带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词,但“依法带娃”的表述其实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片面理解。
郭林茂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将重视家庭教育、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这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找回来,以法律的庄严形式唤醒家长重视家庭教育意识,不再把孩子的教育问题简单地推给学校,而是与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成为培养时代新人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时,激发政府和社会贡献出支持和帮助家庭教育的能力和资源,让其成为家庭教育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规定了家庭的主体责任,也规定了政府、学校和社会的法定义务。片面地把《家庭教育促进法》理解为‘家长依法带娃’的法,是对法律的误读,过度解读了家庭的主体责任,忽视了国家、学校和社会的义务,不利于家庭教育的推行。”郭林茂说。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多地法院发出过“家庭教育令”等针对家长各种“令”,并提到若违令,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某些地方甚至提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地方对家长发出各类“令”的现象,郭林茂指出,这是对“依法带娃”的延伸,也是对《家族教育促进法》的严重曲解。
郭林茂表示,在该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将“家庭教育法”改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目的就是为了明确这部法律的定位,尽力减少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和干预。立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家长,而是为了帮助家长,所以该法律草案在第二次审议中删除了原草案中“司法机关可以作出家庭教育令和司法机关可以罚款、拘留”的相关规定。
郭林茂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是强调司法机关督促家长接受家庭教育帮助的责任,不能作为惩罚家长的法律性文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来没有这样的授权。实际上,上述所谓“家庭教育令”等,基本上都是某些法院将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判决,或者家庭暴力有关问题的案件,牵强附会地与《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了关联。
郭林茂说,《家庭教育促进法》除了规定家庭教育总的原则要求、工作机制和基本内容外,主要规定了家庭的主体责任,国家的支持职责和社会的帮助义务。保证这部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各尽其责。首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尽责,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还要掌握正确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其次是国家支持,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和关工委要按照法律规定将支持措施落实到位;再就是学校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不仅要教学生知识,还要通过学校、家长学校教会家长教育孩子;最后是社区等社会组织机构,要帮助家庭和学校开展家庭教育,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和家庭教育文化,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真正得到落实。(记者 程婷)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