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适时修订劳动法 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防护网”
法治日报 2023-03-21 07:35

早晨6点出门、狂奔于城市楼宇间、工作时长超12小时、与逆行抢道为伍、工作和休息界限不明晰……这是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常态。

过去五年,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成为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2021年,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就已达2亿人。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近年来先后出台多个相关政策措施。目前,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平台管理不够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者技能水平不高、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短板仍然存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议案、建议和提案中建言,通过适时修订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等举措,完善顶层设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密权益“防护网”。

规避劳动关系现象突出

民进中央在调研时了解到,近年来,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不断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规避劳动关系现象突出,用工形式难界定。部分企业为最大可能规避应承担的责任,采取加盟、代理等方式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导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杂糅,劳动关系界定困难。2021年,人社部等8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合同用工之外,引入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形式,但上述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处理用工纠纷时难以落地。

社保缴费负担较大,参保条件限制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占收入比例较高,经济负担较重,影响参保积极性,断缴、少缴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相关人员工作变动频繁,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难以连续,而不少地区社保中断后补缴受限甚至无法补缴;另一方面,平台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保,通常按标准下限缴纳,而不是根据实际收入按比例缴交,变相降低了社保待遇。

行业管理有待规范,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不强。不少新业态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层层分包以及采取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骑手安全承诺书”等形式,规避承担社保缴交义务。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预期不稳定,不能充分理解“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养老保险政策优势,以个人或者企业平台职工名义参保的意愿不强。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行业协调监管机制不健全,劳动者社会融入程度也较低,是当前新就业形态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佳好佳(福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卫项目管理员侯艳梅说。

提升社保包容性参与度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诸多突出问题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短板备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粟斌说,随着数字化和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在“稳就业,保民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弱项。

粟斌指出,解决覆盖面不足、差异性较大、持续性不强、制度规范性不足等短板,需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其社会保险的包容性和参与度。

粟斌建议,优化社会保险层次设计。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直通车的社会保障模式,探索建立分段计算、合并计发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机制。同时,完善数字化常态化监测平台。构建大数据运行体系,通过数字技术在网络平台实现与税务、社会保障机构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参保人群的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和数据监管,对未参保人员推送参保项目、缴费政策和灵活的参保组合方案,精准对接社保政策与现实需求。

民进中央在提交的《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提案中建议,社保扩面增效,推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保尽保。

民进中央建议,提升政策精度与广度,支持从业者参加城镇职工相关社会保险,逐步将其纳入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范围。进一步放宽中断补缴限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补缴、预缴、不定期缴等多种结算方式。优化各地用工信息采集系统功能,动态掌握用工情况和平台企业总单量,科学确定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出台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和督促平台企业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第三者责任以及养老保障等必要的商业保险支持。

修法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健全非传统劳动关系权益保障机制。

侯艳梅建议,适时修订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加大对平台、企业转移经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的规制力度,并尽快出台劳动基准法,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基准。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建议,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完全劳动关系”用工类型,并明确应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建立基本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建立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管理平台建设及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提交的《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防护网” 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大会发言中建议,适时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加大现行社保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一套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高度适配、灵活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副校长许玲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用工政策、司法解释,将新业态劳动者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增设互联网平台等新业态用工相关规定,增加新业态用工劳动合同,统一新业态用工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人社部门要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

文/蒲晓磊

编辑/倪家宁

相关阅读
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专家建议: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法治日报 2024-10-30
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人民法院释法明理为劳动者“撑腰”
法治日报 2024-10-24
厦门多方协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工人日报 2024-09-30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经济日报 2024-09-26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经济日报 2024-07-01
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后顾之忧
经济日报 2024-06-20
经济日报金观平: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后顾之忧
经济日报 2024-06-20
劳动关系认定不易 职业伤害保障不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时工作普遍
法治日报 2024-05-01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