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市场法规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
3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有待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
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近年来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飞速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2021年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截至2021年末,未了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共存续名义本金20167.17亿元,同比增长57.80%。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具体具体配套举措,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迎来突破,在场内交易、做市业务等方面不再仅仅局限于风险子公司,期货公司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从事自营交易得以实现。而期货公司的分级分类交易则是确保在做市以及投资方面更为规范和控制风险。另外,场内场外的合并对于打通场内场外、期货现货,更为广泛的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的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衍生品市场迎来统一规范
具体看来,《办法》共八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其中,《办法》第二条规定,结合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特征,《办法》仅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以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不调整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也不调整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
关于基本原则,《办法》第二条明确,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对期货公司而言,《办法》调整了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展业方式。此前,期货公司需通过其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券商则可以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办法》第二条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未来衍生品交易将成为期货公司转型升级的突破口。许丹良建议,期货公司应把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政策红利,立足自身期货优势,大力探索衍生品市场,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要充当好“期货经营机构”和“衍生品经营机构”双重角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持仓合并原则: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披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办法》第九条要求,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衍生品经营机构也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交易行为“八禁止”、从业者行为“五禁止”
《办法》对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其中明确了八交易的类禁止行为。
具体看来,一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第十八条)。
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第十九条)。
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条)。
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条),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
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还明确了从业者五类禁止行为。包括进行不当宣传推介,欺诈、诱导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其他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办法》的规定;境外经营机构与境外交易者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应当符合《办法》有关规定。(齐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