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视频发布网络,被网友举报。随后警方传唤该男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500元罚款。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自家鱼塘抓鱼发视频为何被罚,宜宾警方则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称“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经宜宾市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处罚决定已撤销并全额退还罚款;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绝大多数人可能都知道,捕鱼时不能使用“电、毒、炸”等方式捕捞。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据报道,曾有人因为电鱼几公斤、炸鱼几条就被采取了刑事措施。但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是否就一定违法呢,显然不是的。宜宾这起自家池塘电鱼被罚款的执法不当行为被纠正的案例再次说明,执法不能教条刻板,更不能随意而为。
虽然从表面上看,电鱼确实属于被禁止的捕捞方式,违犯者应承担罚款等行政违法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则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是,不能一发现“电鱼”就天然地往违法犯罪方面想,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多种因素考量行为人的行为后果。要知道,禁止“电、毒、炸”方式捕鱼,主要是该行为属于灭绝性扑杀行为,将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同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封闭式的自家鱼塘并不与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河流相连接,更不是大江大河、大湖大潭等公共资源,也没有禁渔区、禁渔期一说。
因而,在自家鱼塘电鱼行为显然不属于《渔业法》或者刑法规制、打击的对象。哪怕行为人将自家鱼塘的所有鱼全部电死,其只需要自己承担损失即可,也无需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即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电鱼的捕捞设备与“电网”显然不是一个概念,不是同种设备,两者还有较大差距。
故对自家鱼塘电鱼行为进行处罚,显然是不能服众的,也是错误的执法,将该执法行为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更是大错特错。如一些网友在发布该案例的平台不断询问宜宾公安“宰杀自己家的鸡鸭没有屠宰证、在自家厨房做饭没有厨师证、拍个黄瓜没有凉菜证……这需要去自首吗?”这足以说明,该执法行为远远超出了公众对法律规定、是非对错的朴素认知,让人难以接受。当然,所有案例都应就事论事,如果是用毒鱼方式捕捞并销售,则即便是在自家鱼塘,行为人也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公众也会明确拒绝“毒鱼”方式。
好在,该不当执法行为在曝光后被及时纠正,维护了社会常识,救济、恢复了“受伤”的权利。但这一事件显然不能到此为止,执法机关还应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不能将严格执法理解为刻板顽固地照搬法条,而应根据具体行为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天理、国法、社情,让执法行为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常识判断,不至于出现严重偏差。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